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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名词之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2016-11-10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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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9号文里《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其中,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底是什么呢?

一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在认为,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电力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网络型自然垄断

首先,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

其次,“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这意味着无论气网的管输费还是电网输电费未来都将独立出来由国家定价,上下游则可直接协商供应价格。未来如果政府仅定价管输费的话,一旦管网获得独立经营地位,其将不再充当购销天然气的角色,转而仅仅承担“代输”天然气的任务。改革之后,各地燃气公司、用气单位就可自由通过管道选择气源,不用像过去那样必须看石油巨头脸色。管输费则更加公开透明。

最后,“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也就是说长远来,售电价格应完全开放,由市场决定,政府只监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价格,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

所以,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在电力系统方面,专指输配电网络,即中央文件中所称“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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