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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11-08 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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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 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并根据需要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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