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安蓓)国家发展改革委12日宣布,将改革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近日,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
一是定价方法变化。由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二是价格监管对象变化。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
三是价格公布方式变化。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从紧核定定价成本。同时推行成本信息公开。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价格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两个《办法》的实施,标志着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向精细化、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的积极性,并为实施管道第三方公开准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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