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四方协议》在深交所签署
今日16点30分,深交所、港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联合在深交所举行了签约仪式,签订了深港通《四方协议》。这标志着深港通开通更进一步。
【相关报道】
深交所完善深港通相关业务规则 提示“老千股”风险
日前,深交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深交所表示,在充分借鉴沪港通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深港通业务规则在体例架构和主要内容上与沪港通基本保持一致的同时,突出了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色。在与市场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深交所发布的深港通相关规则在交易风险揭示方面增加了针对相关中小盘股的风险提示,对深股通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各项安排也进一步明确。
增加关于“老千股”等的风险提示
虽然深港通在交易结算方式、投资额度管理、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市场监察、自律管理等主要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均参照沪港通,但与沪港通不同的是,深港通扩大了双向通道的标的股票范围。其中,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涵盖了部分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深交所负责人指出,相关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规模小、业绩不稳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因此,《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强调了几类风险。首先,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老千股”问题,深交所通过总结分析相关典型案例,梳理出“老千股”特征。鉴于“老千股”可能给深港通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专门增加了一项条款,对“老千股”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即第四条“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业绩差、市值小、股价低的联交所上市公司存在频繁合股、大比例低价供股或配股的行为,投资者权益可能被大幅稀释,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其次,基于两地市场规则和制度的差异,《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也针对股票长期停牌和股票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等问题分别作出风险提示。
以汉能薄膜发电为例,该股自去年5月份暴跌后便长期处于停牌状态,并于去年7月底被正式从恒生系列指数中剔除,进而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香港证监会对其调查至今仍在进行中。而根据沪港通相关交易规则,被调出沪港通标的范围的股票将可卖不可买,鉴于香港市场的运行特征,投资者资金被深度冻结的时间可能会很长。因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五条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深交所还指出,根据现有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后,香港结算不再为其提供与名义持有人相关的服务,届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既无法交易,也不能享受诸如投票、权益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对此,深交所在《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七条中指出,“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对深股通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安排进一步规范
为尽可能缩小两地规则差异,规范深股通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充分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相关规则中,《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监管相关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定期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披露、境外投资者权益变动披露等。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从公平信息披露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就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同步披露的原则性要求。但是,并未涵盖至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导致部分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存在一些差异性披露的问题。为此,《通知》补充完善了同步披露的相关规定,并针对A+H股上市公司,特别明确就同一信息披露事件若发生两地规则差异的,应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深股通公司应当充分保障境内外股东的决策参与、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其中,在深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其他投资权益等。《通知》也再次强调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考虑境内外股东现场出席的便利性,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督促深股通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平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在权益变动披露方面,结合证监会相关新闻发布会对沪港通开通以来上市公司权益信息披露的问题说明,《通知》明确了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但境外投资者应当作为实际拥有人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并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同时,强调深股通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境外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情况,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也应当予以合并计算等。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A+H股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明确规定深股通A+H股公司应遵循两地同步停牌原则,并强调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实现同步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