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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16-08-24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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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23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引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企业负责人存在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六种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意见》明确了经营投资责任认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是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是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是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是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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