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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016-08-11 1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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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日,财政部推动PPP的一项重要政策———《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下文简称《建议》),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据悉,《建议》主要是针对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和执行到期阶段资产交易转让两个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七个税种。

PPP税收优惠的提法,最早出现在2015年5月。当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我国目前对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专家。

内容

财政部建议在两个环节上免税

据了解,这次制定PPP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资产转移交易环节的税收,同时为维护市场公平,在保持税收政策的中性与公平的前提下制定的PPP有关税收政策,在主体税种方面,不宜对PPP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会对PPP开特别大的口子,也就是不会对PPP项目实施特别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建议》稿中,财政部表示,社会资本和政府在商洽合作协议时,双方应就该税收优惠政策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影响进行测算并计入政府方的出资,相应地减少未来政府的财政补贴或降低收费价格,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PPP项目特殊支持与直接财政补贴相比并无本质区别,而且还会增加前期PPP物有所值评价分析和PPP合同磋商过程的复杂性。

同时,财政部认为PPP项目广泛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已经给予了大量优惠政策。

公共领域PPP项目主要集中应用于轨道交通、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治理、体育、医疗等行业。这些行业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

《建议》稿称,PPP项目从政府方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缴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建议》稿还对PPP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做出了要求。也就是财政部PPP中心制定的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的项目。

财政部平台项目库是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授权分级录入项目库信息。项目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而这些项目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还有的是通过中央或者升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者升级示范的项目,列为示范项目。截止2016年6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入库项目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建议》稿认为,考虑到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入库PPP项目信息按照统一授权分级管理且对社会公开,为保障税收政策支持规范的PPP项目和执行中的便利,将PPP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示范项目库的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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