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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促进VOCs减排的经济政策有哪些?

2016-07-28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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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 为有效控制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各国绞尽脑汁。如果说传统行政强制手段是一种“外部约束”,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减排VOCs,则是一种“内在约束”。依靠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市场等经济杠杆,可从根本上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

国内外VOCs减排实践中,常用的经济政策有VOCs税收政策、VOCs排污收费政策、VOCs财政补助政策及VOCs排污权交易政策等。我们不妨总结一下四类政策的实践特点,提出有利于我国VOCs减排的政策启示。

国内外促进VOCs减排的经济政策有哪些?

税收政策

消费税是绿色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多采用征收消费税的方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如瑞士的VOCs产品税。

为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减少VOCs排放,瑞士2000年开始征收VOCs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在国内制造或进口的含VOCs产品。其中,含量在3%以下的产品无需缴税,如化妆品等,出口货物或不排放VOCs的产品也不在征收范围内。

根据税率的不同,瑞士VOCs产品税的征收分为两个阶段: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征税标准为2瑞士法郎/公斤;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3瑞士法郎/公斤。

纳税者可通过降低产品的VOCs含量,来减少VOCs纳税额。除此之外,瑞士还规定了减免或退税的条件,即VOCs排放者如果投入额外经费控制VOCs排放,或将含VOCs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回收处理,此部分可予以退税。自征税后,瑞士每年VOCs排放量约减少3%~5%。

我国VOCs税收政策的主要文件依据,是财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VOCs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进行征收,税率为4%,消费税额=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其中,对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对涂料行业低VOCs原料和产品的生产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激励政策。然而,此项政策的免征条件却令水性涂料等低VOCs涂料生产企业望而却步。企业若想免征消费税,需出具相应的监测证明,这无疑会增加水性涂料生产企业的监测成本,不利于提高企业低VOCs涂料生产的积极性。

排污收费政策

为改善空气质量,美国加州南海岸空气品质管理局(SCAQMD)采取了多种空气污染管制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征收各项污染物排污费。加州南海岸VOCs排污收费始于1995年,只要是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范围内的VOCs排放企业,均需申报并缴纳排污费。

加州VOCs排污费征收以吨为计费单位,排放量在4吨/年以下的工业污染源,按照75美元的固定费率征费;排放量超过4吨/年的工业污染源,根据不同排放规模实行阶梯收费。通过排污收费,加州南海岸倒逼VOCs污染控制,引导企业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有效改善了空气质量。

台湾从2007年1月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VOCs排放量达1吨/季的固定点源需缴纳VOCs排污费。根据实际情况,台湾采取分阶段方式开征VOCs排污费。

第一阶段为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采用单一费率计算,每公斤12元(新台币);第二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根据防治区域、排放量规模,采用累进方式计费,费率介于每公斤15元~30元(见表1)。其中,台湾对VOCs中的13种有害物质,加征个别污染物排污费,如苯、甲苯、二甲苯等(见表2)。

为鼓励企业从源头、过程和末端减少VOCs排放,台湾对有效收集或采取控制措施减少VOCs排放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VOCs削减效率大于等于95%的,可享40%~80%的费率优惠。另外,台湾的VOCs排污费主要用于VOCs污染防治工作,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奖励资金,奖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或使用低VOCs的原料和产品。

2015年6月,我国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标准按每污染当量VOCs进行收费,1污染当量暂定为0.95千克,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憾的是,对于使用低VOCs原料和产品的企业,并没有一定的鼓励措施,如一定的收费减免或优惠等,这将大大打击企业的减排积极性。

广州市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三苯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5]154号),定于2015年7月开征VOCs(三苯)排污费。VOCs排污费征收因子是苯、甲苯、二甲苯,征收对象是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造修船业)、加油站、油库和石油炼制业。以每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为收费基础,苯、甲苯、二甲苯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5千克、0.18千克、0.27千克,每污染当量的收费标准为0.6元。

财政补助政策

台湾1997年发布并于2001年进行修正实施的《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减量奖励办法》(环署空字第0074839号),是针对VOCs减排的财政奖励政策。奖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能够有效减少或去除VOCs排放量且VOCs排放浓度低于标准浓度3/4的固定污染源;二是行业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其VOCs治理效率达70%以上的固定污染源。

奖励方式分为减量奖励金、检测费用奖励金和减量额度三种。其中,减量奖励金是检测费用奖励金和减量额度的前提,只有领取减量奖励金的固定污染源,才可申请检测费用奖励金和减量额度。减量奖励金的奖励标准是20元(新台币)/公斤。检测费用奖励金的奖励标准是,每台治理设备不得超过5万元,总检测费用奖励金最高不得超过减量奖励金的40%,且不超过新台币300万元。企业获得的减量额度,可在政府征收VOCs排污费的两年内,申请抵减其VOCs排放量,也可以储存和交易。

目前,国内出台VOCs财政补助政策的城市有深圳、北京、上海等。其中,深圳市的财政补贴对象是,为使用低VOCs原料和产品,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的企业,主要针对源头控制VOCs的技改项目,补贴标准按每条涂装生产线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进行补贴。

北京市2014年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4]1782号),是对VOCs进行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对VOCs污染控制的奖励对象为石油化工、油品储运、汽车制造、汽车修理、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低VOCs涂料替代、有机废气治理等VOCs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奖励包括了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根据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的环保效益不同,实行差别化奖励。

上海市VOCs财政补贴对象,则主要是针对末端治理项目。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治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用于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的,按每个密封点进行补贴;用于末端治理的,根据处理规模进行补贴;用于在线监测项目的,根据监测装置数量进行补贴等。

排污权交易政策

美国的VOCs排污权交易政策,主要以地方试点为主。部分州为了控制区域臭氧污染,对VOCs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如密歇根、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等州。

密歇根州的排污权交易方案始于1996年,主要交易对象包括氮氧化物、VOCs及其他标准污染物。分配方式是现有企业无偿分配,新建企业有偿获得。在进行初始分配后,企业通过采取关闭生产设施,运用新科技、新设备和新原材料来减少排污量以及安装污染控制设备等措施,来获得削减信用,削减信用可用于储存和交易。运用市场机制,让企业主动削减VOCs,有效控制了密歇根州的VOCs排放。

目前国内仅佛山市顺德区进行了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点时间为2016年全年。顺德区出台的《顺德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5]119号)规定,VOCs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行业是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企业,采取现有企业免费分配、新企业有偿取得的分配方式。

综合使用多项政策,注重差别化

分析国内外VOCs减排经济政策,可以发现几大特点。

首先,国外及台湾地区,形成了完善的VOCs减排经济政策体系,而国内的各项政策大多是近两年建立并开始实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需进一步完善。

其次,国外及台湾地区注重多项经济政策综合使用。如将VOCs排污收费所得收入,部分用于VOCs污染治理和VOCs财政奖励等。

第三,国外及台湾地区在制定VOCs政策过程中,非常注重政策实施的阶段性和实施对象的差异性,多采取分阶段或阶梯式实施的方式。

第四,在政策设计环节引入经济鼓励措施。国外及台湾地区在进行政策设计时,除了政策本身的经济效应,还重视引入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鼓励措施。

以上优秀做法,对我国VOCs污染减排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第一,多种经济政策综合应用。

应根据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优劣势及政策效应,互为补充,综合应用,提高政策的激励效应。如VOCs排污费部分可纳入VOCs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鼓励使用低VOCs原料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因技术改造所产生的减排额度,可用于排污权交易(获取收益),所生产的产品可纳入政府绿色采购名录,促进绿色消费(见下图)

第二,在政策设计环节引入经济鼓励措施。

针对目前国内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多针对末端治理忽视源头控制的现状,可在VOCs财政补助(奖励)政策设计环节,适当提高对使用低VOCs原料和产品的补助标准。如对水性涂料生产企业给予VOCs税费减免;提取一定比例排污费奖励企业研发或低VOCs原料和产品技改项目。在VOCs排污权交易政策设计环节,采取绩效值法进行初始排污权核定,并对使用低VOCs原料和产品的企业,分配足额的初始排污权或者奖励一定额度的排污权。

第三,重视政策实施的阶段性,实施差别化经济政策。

在建立和完善VOCs环境经济政策过程中,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政策实施的条件及实施对象的可接受度,分阶段分行业逐步实施。根据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政策对象实施差别化的经济政策。如VOCs排污收费,可根据收费因子、征收行业或征收标准分阶段征收;VOCs财政补助(奖励),可根据治理方式不同采取差别化的补助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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