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娄底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7月19日,娄底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娄底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结合全市煤矿煤矿资源赋存条件差、灾害重、瓦斯治理难以达标等实际情况,根据《湖南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娄底市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
方案明确了关闭落后产能时限,对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煤矿等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在2016年依法关闭退出(2016年底前全部淘汰);对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2018年底前全部淘汰)。
方案规定了实施步骤,将分四个阶段(摸底排查阶段、实施关闭阶段、验收整改阶段、验收迎检阶段)完成,并对关闭淘汰重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细化。同时要求,2016年关闭煤矿的奖补标准要与上一轮关闭煤矿奖补标准基本一致。
方案指出,各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纵向协调、横向配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完成。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