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修改筹集条款 实行风险导向费率制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11月10日消息,近日,经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了筹集条款,实行风险导向费率制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12月12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2008年,原保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联合印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内容。但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进行了大量数据测算和深入研究论证,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此举旨在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从修订的主要内容来看,该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还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例如,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银保监会表示,发布实施《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