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托公司探索设立养老信托产品 专家称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随着国内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们对养老金融产品的需求也日益旺盛。在相关政策指引下,部分信托公司立足行业现状,积极探索实践养老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基于制度功能、金融功能和资源禀赋,开展养老信托具备特有的业务优势。
日前,在中华慈善总会、中航信托、中信银行、信银理财的共同推动下,中华慈善总会·中航信托·中信银行·东川壹号养老慈善信托(以下简称“东川慈善信托”)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约。该项目签约总规模2500万元,项目基于“慈善+金融”模式,服务慈善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助力推进地区养老产业建设。这也是信托公司践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助力养老金融发展的一个案例。
事实上,在养老领域开始探索发力的信托公司不在少数。比如,今年6月份,招行私人银行就推出了“养老保障特殊目的家族信托”,为老龄客户提供更高品质、更个性化、更有保障的养老金融服务。据了解,该类信托是一类特殊的家族信托,通过合作信托公司设立,可以是单纯养老目的信托,也可设为“养老+传承”混合目的信托。
从目前养老信托的类型来看,中国信托业协会将养老信托划分为五类:一是养老金信托,指信托公司参与制度化养老金的金融服务。二是养老理财信托,指信托公司接受社会成员委托,对其交付的非现金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实现养老财富积累的信托业务。三是养老消费信托,指信托公司让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的同时获得养老消费权益的信托业务。四是养老产业信托,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或利用证券化等方式,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五是养老慈善信托,指信托公司在公益慈善事业中发挥独特的作用,服务于贫困孤寡老人养老、助老等公益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在养老金融业务方面有哪些优势?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栾靖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国内养老服务供求缺口巨大、前景广阔,信托制度天然的独立性、法定的破产隔离功能和灵活的制度安排,既可以有效保障养老资金的安全,也可以通过引入监察人保障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普益标准相关研究员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信托公司在养老金融业务方面有四大优势:一是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养老资产与个人资产相分离,从而避免了养老资产长生命周期中的不确定性;二是信托投资的全面性,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实现横跨货币、资本、实业等不同市场投资,能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养老资产配置服务;三是信托管理的综合服务性,可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无论是针对养老目标的投资,还是对各类养老服务的整合管理;四是信托业务的长期性,能够充分保证养老信托匹配委托人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资产配置与综合服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养老信托业务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据栾靖宣介绍,养老信托业务目前仍有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比如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登记、非交易性过户征税、税收优惠激励、相关业务资格缺失等问题,还需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等多方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总体来看,目前养老信托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步阶段。国内尚未出现成熟的发展模式和完整的行业规范,信托公司养老业务各方面能力尚不足。”普益标准相关研究员表示,信托公司需从资源整合、产品设计、营销渠道、科技赋能等多方面加强能力建设,为拓展养老信托业务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