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保险面临三大挑战 亟需配套法律支撑
碳保险作为企业低碳转型路径中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可以有效地降低碳市场风险,促进碳金融发展。
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指出,碳保险是为了规避减排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项目减排量按期足额交付的担保工具。碳保险可以被界定为与碳信用、碳配额交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产品。
从国际视角来看,碳保险主要用于保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产生的碳金融活动风险;或者是保障非京都规则下,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风险,以及提供信用担保。基于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碳保险可以成为企业低碳转型路径中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据了解,无论是高碳行业转型,还是低碳行业的前期技术开发,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转型过程与技术孵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避免引发其他风险。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机制为行业转型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进一步助力行业平稳发展。
不过,目前碳保险领域在我国尚属新兴领域,还存在不少难点和挑战。笔者认为,在碳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不断创新优化的碳保险产品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建设等多效并举,才能够为碳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并吸引更多主体前来参与,共同助力“双碳目标”早日实现。
碳保险产品主要涵盖三大类
随着绿色金融和碳交易市场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及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的需求不断提升,碳金融领域受到了更多关注。虽然全球碳金融发展时间较短,但目前国内外的碳保险在产品与类别、内容与形式、效益与效果等方面仍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从被保对象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碳保险产品划分为三类:一是保障碳金融活动中买方所承担风险的产品,包含《京都议定书》相关项目风险和碳信用价格波动;二是保障卖方所承担风险的产品,主要提供减排项目风险管理保障和企业信用担保;三是保障除上述交付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产品,如碳捕获保险等。
具体来看,为买方承担风险提供的碳保险方面,可以细分为3类产品。
第一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支付风险保险”。该险种主要管理碳信用在审批、认证和发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CDM项目投资人的减排量(CERs)在核证或发放的过程中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会给予投资人期望的CERs或者等值补偿。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与总部位于纽约的私人投资公司RNK Capital LLC(RNK)合作,开发了用于管理碳信用交易中与京都议定书项目相关风险的碳保险产品。
第二是碳减排交易担保。碳减排交易担保主要用于保障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下的交易风险,以及低碳项目评估和开发中产生的风险。2006年,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欧洲国际保险公司针对碳信用价格,提供了一种专门管理其价格波动的保险;之后,其又与澳大利亚保险公司Garant开展合作,根据待购买的减排协议,开发碳交付保险产品。
第三是碳信用保险。该险种主要用于碳配额购买者可能面临的交易对手方风险和交付风险,以确保碳交易在一定成本范围内完成。碳信用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移风险、助力减排或助力新能源企业获得项目融资,为企业信用增级。例如,英国Kiln保险集团于2012年发行了碳信用保险产品,将碳信用与传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相结合,保障商业银行在一定成本范围内有效获得碳信用。并且,在保险产品合同中,银行作为碳信用买方先买入“碳期权”,在期权可行权期限内,如果碳信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时,银行可以行使期权买权。
在保障卖方所承担风险的碳保险产品方面,可以细分为4类产品。
第一是碳交易信用保险。碳交易信用保险以合同规定的排放权数量作为保险标的,向买卖双方就权利人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履行交易时,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具有担保性质。该保险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平台,有助于激发碳市场的活跃性。例如,2004年联合国环境署、全球可持续发展项目(GSDP)和瑞士再保险公司推出了碳交易信用保险,由保险或再保险机构担任未来核证排减量(CERs)的交付担保人。
若当事方不履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核证减排量,担保人就负有担保责任。该保险主要针对合同签订后出现各方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使合同丧失了订立时的依据,进而各方得以豁免合同义务的“合同落空”情景进行投保,如突发事件、营业中断等。
第二是碳排放信用担保。碳排放信用担保重点保障企业在新能源项目运营中的风险,可为其提供项目信用担保,促进私营公司参与减抵项目和碳排放交易。例如,美国国际集团与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在2006年合作推出的碳排放信贷担保与其他新的可再生能源相关的保险产品等。通过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促使企业积极参与碳抵消和减排活动。保障企业新能源项目运营中的风险,提供项目信用担保。
第三是碳损失保险。投保人通过购买碳损失保险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减排额,当条款事件触发后,保险公司向被保人提供同等数量的CERs.例如,2009年9月,澳大利亚斯蒂伍斯·艾格纽(STEEVES AGNEW) 保险公司推出了碳损失保险,保障因雷击、森林大火、飞机失事、 冰雹或者暴风雨等造成森林不能达到经核证的减排量而带来的风险。
第四是森林碳汇保险。森林碳汇保险以天然林、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等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的林木作为投保对象,针对林木在其生长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可能引起吸碳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例如,中国人寿财险福建分公司在2021年创新开发出林业碳汇指数保险产品,将因火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合同约定灾因造成的森林固碳量损失指数化,当损失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标准进行赔偿。保险赔款可用于灾后林业碳汇资源救助和碳源清除、森林资源培育、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等。
除了以上被开发出来的碳保险产品,还有一些险企正在摸索中的碳保险产品,例如碳捕获保险。在碳捕获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碳泄漏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碳信用额度损失、财产损失等,同时还有可能使得碳排放由严格限制排放区域向气候相关法规相对宽松的区域转移,并由此引发风险转嫁。因此,碳捕获保险可用于保障利用碳捕获技术进行碳封存而带来的各类风险,通常其受益人为受到碳泄漏影响的自然人。但该类险种目前仍有待成熟,投保方、保险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仍待进一步明确。
我国碳保险面临三大挑战
“双碳目标”加速了产业结构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转型。而保险业可以通过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的功能,开发与碳交易相关的保险产品,支持“两高”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低碳行业发展。但目前碳保险产品的推出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碳市场机制有待健全。虽然我国碳市场已经从七个碳市场试点稳步过渡到了全国碳市场交易,但整体配额总量和交易活跃程度仍然有待提升。并且,碳市场的法律制度、计量体系、市场建设等方面仍有待加强。现阶段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总量约为45亿吨,预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换手率为3%左右,可见整体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成熟度有待提升,保险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基础也有待夯实。
其次是基础数据有待丰富。目前我国碳市场运行年限较短,市场规模和行业覆盖范围有待扩大,且相关数据有待补充,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中面临着一定挑战。例如,现阶段我国企业碳信用数据不够完善,且碳信用价值中存在一些模糊成本,碳价值评估难度较高,使得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碳保险产品正面临着定价挑战。而丰富基础数据可以充分支持研究,助力碳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与创新升级。
第三是企业投保意愿有待提升。目前,碳金融的保障机制及激励政策有待完善,碳资产的金融属性有待加强,外部激励力度也尚需加大,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亦需要提升。若增强企业的投保意愿,可以促进保险机构提高新产品创新研发的积极性,进一步丰富碳保险产品种类。
碳保险领域亟需配套法律支撑
在笔者看来,建立完善、健全的碳保险产业可从三点入手。
首先是健全碳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碳保险是保险业中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新的保险标的、风险种类和诸多利益相关方对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须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
企业对碳排放量是否进行严格与规范的监测,碳资产的交易是否及时规范等问题,均离不开严格的执法环境。为此,相关部门须加快完善碳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框架设计以及制度规范上结合我国国情与发达国家经验,基于现有研究继续完善碳保险市场机制、补贴政策、产品设计及法规建设等。
同时,加强关于确定碳保险合同标的价值相关准则的研究,不断完善碳保险制度保障碳融资、碳交付的功能,并对碳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特有风险出台针对性的管理政策,持续发挥碳保险的生态价值导向作用。
其次是加快碳保险产品创新。相关险企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可参照国外研究,运用相关计量模型,将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根据保险对象的差异化需求,统筹考虑风险类型、风险程度以及地区条件等因素,设计具有差异的碳保险费率和碳保险产品,以满足多方位、多层次的碳保险需求。此外,险企可以积极探索金融产品的不同组合模式,例如“碳汇+保险”“期货+保险”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此外,保险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实施蓝色碳汇保险的可能性,开发蓝色碳汇保险,提升蓝色碳汇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而助力保险产品创新。
最后是加强碳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当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仍处在探索与实践阶段,碳保险市场的专业人才较为有限,部分企业以及保险行业的从业者对于该新兴险种的认知水平有待提升。保险行业应对从业人员加大碳保险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力度,组织力量开发相应的软、硬件系统,提早布局碳资产相关保险的研究。此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和有关部门合作,加大碳保险宣传力度, 拓宽碳市场的认知度,为开展碳保险业务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