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正开展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机构需列问题清单 9月开启抽查
来源:财联社 作者:王宏
财联社8月10日讯(记者 王宏)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机构全面梳理和排查自2021年以来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情况,深入查找本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
《通知》要求8月到9月期间各机构在自查基础上完成整改,9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报告并书面报送属地银保监局,9月到11月,各银保监局在机构自查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在业内专家看来,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导致金融欺诈行为更具隐蔽性,金融消费者遭遇损失可能性增加,应妥善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求机构全面自查整改
《通知》指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摸排本机构自2021年以来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情况,深入查找本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自查过程中要坚持立查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逐项逐步推进。
同时,《通知》指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剖析本次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问题原因在下级机构的,要压实分支机构责任,不折不扣完成整改;问题根源在总部的,要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和责任落实,推进根源性整改。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通知》主要是为了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实际上金融行业近年来已经经历过多轮这样的整顿,在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特别是APP个人信息收集方面有了长足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多收集和乱收集个人信息,未脱敏即传输和使用个人信息等多种问题,所以银保监会要以主管单位的名义,要求开展整顿措施。而且从具体文件来看,有时间限制,要形成报告,相信会在短时间内行业取得成效。
据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介绍,在金融领域,由于专业性、复杂性更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普通领域有所区别。在我国,2013年央行首次发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央行公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9月,央行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表划定
《通知》还指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和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各银保监局要靠前指挥,做好统筹部署和全流程督促工作,确保层层推进落实、整改到位。
整改流程方面,2022年8月到9月期间,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及时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属地银保监局,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9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22年9月到11月,各银保监局在机构自查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对象和抽查数量由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决定,应突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各银保监局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报送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董希淼表示,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导致金融欺诈行为更具隐蔽性,金融消费者遭遇损失可能性增加。应该通过修改完善制度细则、发布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等,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良性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能力;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妥善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既要持之以恒地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防范各类“代理维权”行为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