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电动车违法被罚47万元 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
6月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市监处罚〔2022〕01049号)。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8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电动自行车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现场共抽样11个批次。2022年4月8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NO:2022CCWA20245称,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TDT117-2Z、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6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其它10个批次产品检验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TDT117-2Z(蓄电池容量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6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检验检测报告NO:2022CCWA20245),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对抽检程序、结果无异议。现查明,抽检批次规格型号:TDT117-2Z(蓄电池容量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6的电动自行车,共生产158辆,2022年4月8日无偿送样检验1辆,销售111辆,现有库存46辆。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规格型号:TDT117-2Z(蓄电池容量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6的电动自行车,标价1000元/辆,生产成本是750.54元/辆。货值金额158000元,违法所得936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47.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361.5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欧派电动车即“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动车品牌。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介绍称,公司致力于生产欧派电动车,公司建于1996年,设有无锡、天津、徐州、台州、东莞五大生产基地,拥有100万台两轮电动车及20万台三轮电动车的年生产能力。
据央视财经报道,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多品牌电动自行车公然违规提速”,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多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几乎都承认可以通过“解码”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35-40公里。其中,欧派、小刀、绿能等多家电动自行车厂家都为经销商准备了解码装置,让本应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的电动自行车轻易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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