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金融法治体系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
4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金融稳定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旨在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有必要总结攻坚战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同时,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
《金融稳定法》从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明确权责利匹配和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进一步细化。
针对市场关注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法》提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透露,相关工作正在研究推进,初步考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隐患的重大风险处置,与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都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避免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
此外,在市场化风险处置措施方面,《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金融稳定法》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基石,在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机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整体看,《金融稳定法》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有效夯实了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健全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态化,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