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亿大单停止未依法披露 *ST科林及相关当事人被处罚
中国网财经4月1日讯 (记者 王嘉浩) 3月31日晚间,*ST科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002499.SZ)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没有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此前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罚合计96万元。
据了解,2021年7月6日,*ST科林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22年1月5日,调查完毕,*ST科林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证监局认为,*ST科林共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科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对黎东、李曾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冯玮、张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对万健敏、姬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对邓步礼、李磊、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据悉,*ST科林存在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两项违法事实。
在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中,2017年9月,*ST科林与扬州邮都园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7年12月1日,*ST科林与邮都园、邮都园农业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暂定为10亿元,约定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由科林环保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垫资建设,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建成投产。2017年12月2日,*ST科林披露了该事项。且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对高邮项目均披露为“开工建设中”。
2018年11月下旬,*ST科林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高邮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ST科林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19年1月31日,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首次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4月21日,*ST科林披露《关于终止高邮项目的公告》,说明高邮项目自2018年11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高邮项目合同金额占*ST科林2016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06.7%和2017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12.9%,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合同,*ST科林亦按照重大事件的要求对该事项依法予以披露。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和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高邮项目作为*ST科林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ST科林未依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
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高邮项目中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总量约15公里,全工程共计5个标段,分别由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通分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ST科林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ST科林2018年半年度报告至少虚增营业成本2,195.85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1,697.7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2.87%。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ST科林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对此,*ST科林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同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资料显示,*ST科林主营业务为以大环保行业为主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