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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去年净利增18%信用减值损失33亿 7收监管措施

时间:2022-03-30 17:26: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日晚间,海通证券(600837.SH)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2.05亿元,同比增长13.0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27亿元,同比增长17.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4.02亿元,同比增长16.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09.70亿元,上年同期为122.94亿元。

今日,海通证券股价小幅上扬,截至收盘报10.44元,涨幅2.15%。

海通证券拟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为39.19亿元,占2021年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56%。

2021年,海通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98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8.8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09%,较上年同期增加0.21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海通证券资产总额为7449.25亿元,同比增长7.33%;负债总额5671.70亿元,同比增长7.84%;资产负债率为71.41%,同比增长0.15%;流动比率为1.99,同比增长1.53%;速动比率1.99,同比增长1.53%。

分行业来看,2021年海通证券的财富管理业务实现营收109.68亿元,同比增长6.90%;投资银行业务营收56.59亿元,同比增长1.50%;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收46.32亿元,同比增长7.35%;交易及机构业务实现营收109.11亿元,同比增长28.35%;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营收51.75亿元,同比增长17.13%;其他业务营业收入58.60亿元,同比增长13.80%。

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末,海通证券财富管理客户数量1426.8万户,较报告期初增长8.50%,期末客户总资产2.82万亿元(可交易),较期初增长16.40%;公司新增客户资产与新开客户净佣金收入分别同比增加42.37%、22.40%。报告期内,公司股票基金交易金额19.1万亿元,同比增加14.73%。

截至2021年末,海通证券融资类业务规模1053.74亿元,较年初增加42亿元,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739.26亿元,较年初增加62.43亿元;股票质押业务规模312.34亿元,较年初下降20.68亿元。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2021年海通证券共保荐35单IPO项目上市,实现融资339.64亿元,IPO项目数量和融资金额的市占率分别为6.68%和6.26%,挂牌数量和融资规模分别位居市场第3和第4。其中16单为科创板项目,数量位居市场第2,融资规模位居第4。

在境外股权融资业务方面,海通国际证券完成47单香港股权融资项目,承销规模43亿美元,承销数量位列香港第三;完成39个IPO项目,承销规模29亿美元,承销数量及规模均位列香港第二。

2021年,海通证券境内主承销各类债券1434只,主承销金额5208.57亿元,同比增长9%,按承销家数排名、承销金额排名市场第六。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末,海通资管公司管理规模1110亿元,其中主动管理规模1069亿元。

交易与机构服务业务方面,海通证券完成新增直接股权投资项目11个,新增投资金额5.7亿元;新增科创板跟投项目20个,新增投资金额10.1亿元。公司继续保持在QFII/RQFII市场第一梯队,签约客户总数达166家,交易量8581亿元,同比增长26.8%。

截至2021年末,海通证券信用减值损失合计33.52亿元,上年同期为45.86亿元;其他资产减值损失4.99亿元,主要为商誉减值损失4.15亿元。

截止2021年末,海通证券在职员工合计11631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6146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5485人。

2021年末,海通证券应付职工薪酬74.98亿元,上年同期为64.78亿元。

2021年,海通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79.68亿元,上年同期为68.66亿元。

经计算,2021年,海通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89.88亿元,上年同期为76.44亿元,同比增长17.58%。

报告期内,海通证券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与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因案外人侯建芳未依约回购其质押股票,保证人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泰元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泰元担保承担本金人民币10,691.0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保证责任,2021年1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2年2月23日开庭。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与南一农公司、红太阳集团、南京世界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一农公司”)拒绝依约履行股票质押购回义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融资人南一农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要求担保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红太阳集团”)、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世界村”)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5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12日开庭,2021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1年6月南一农公司已被南京高淳区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公司已向南一农破产重整项目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公司与红太阳集团、南一农公司、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江苏振邦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因红太阳集团融资融券期限到期后未能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融资本金、证券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融资人红太阳集团支付融资负债本金人民币25,771.1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并要求南一农公司、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振邦”)、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振邦”)承担相应担保责任。2021年1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2年1月25日开庭审理。2022年1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4、四川信托与海通资管、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资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等13个被告返还或赔偿原告委托财产51,455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9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5、邮储银行与富诚海富通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实质性违约,专项计划持有人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邮储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及包括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诚海富通”)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等5个被告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诉请金额为本金人民币52,657.9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等。2020年11月1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7月9日第一次开庭。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上述案件中涉及的潜在损失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计提。

6、海通资管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其持有的红太阳(证券代码:000525)股票并向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融入资金,质押交易违约,海通资管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本金人民币3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20年1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2020年8月7日一审开庭,2020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海通资管诉讼请求。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维持原判。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已指定管理人。海通资管已代表资管计划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案件涉及的潜在损失已在交易之前予以充分考虑,未来对本公司及海通资管的潜在损失风险较小。

除上述案件外,海通证券尚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共9起,涉及案件金额127,356.35万元。

年报披露,报告期内海通证券存在以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14号),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该监管函认定公司在履行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在担任财务顾问过程中,未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核查。

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6号),对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该监管函认定公司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在开展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相关违规行为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12个月,以及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管措施;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2021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32号),对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监管函认定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

2021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34号),对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监管函认定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

2021年5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6号),对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监管函认定南通营业部在异常交易预警、监控及处理,员工系统权限及客户交易委托记录要素等方面存在不足。

2021年9月7日,公司签收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52021022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52021061号),2021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开展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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