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家*ST公司预告存“财务退市”可能 专家:强化退市监管出清劣质公司
随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年报的披露,触及退市的公司也逐渐显现。截至2月25日,据3家*ST公司发布的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均未触及退市,但收到交易所问询函,被要求核查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是否存在规避退市等情形。
《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梳理,年内共计15家*ST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公司预计2021年年报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自认存在退市可能。
“下一步,证监会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近日,证监会在去年两会提案的回复函中提到。
2月25日,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证监会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等。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一个健康的、优胜劣汰的资本市场,IPO和退市均需要市场化和常态化,需要强化退市监管,出清劣质公司。另外,退市制度的顺畅运行,仍需要配套制度协同,强化信披监管,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减少退市阻力,打通退市堵点。
强制退市公司数量将增多
据统计,2021年,共有28家上市公司通过多元化渠道退市,17家为强制退市。其中,10家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7家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1家主动退市;10家重组退市。
深交所2月16日公告称,依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深交所决定不同意*ST德奥恢复上市申请。据*ST德奥披露的深交所《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如果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公司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截至2月25日,*ST德奥并未公告申请听证,公司退市箭在弦上。
据记者梳理,截至目前,*ST济堂、*ST新亿和*ST金刚等多家公司未聘请年报审计机构,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亦将触及退市指标。前述3家公司则在此前就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此外,“非标审计意见”亦是今年*ST公司的一大风险。2020年年报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的公司,如果2021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亦将被退市。可以预计今年强制退市公司的数量将显著增多。
去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强化行业日常管理,有效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履行核查把关职责,坚持独立性,敢于对公司问题发表意见,对企图“购买”审计意见的客户说“不”。
“在任何一个资本市场中,退市都是常态,无须过分顾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上市和退市都应当遵循市场化机制,而无论是主动退市还是强制退市,都是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是全面注册制深入推进后的必然之举,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资本市场生态。”平安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魏伟对本报记者表示,未来,上市公司对于退市风险的认知将进一步深入,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对盈利能力与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市场资源将更集中于优质企业,部分经营不善的尾部中小企业将加快出清。
完善集体诉讼制度
常态化退市面临的难点之一是实现退市与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叶林表示,“完善退市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投资者保护。一方面,监管应当有效开展投资者教育,让其客观认识投资风险,清楚需自担风险;另一方面,应当畅通投资者索赔渠道,鼓励投资者索赔。”
去年,国内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落地,普通代表人诉讼方面,五洋债案二审判决,飞乐音响案等案件一审判决,为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快速化解提供了样本。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取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进一步畅通了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
“当前我国的制度设计也越来越重视投资者保护,修订后的《证券法》设专章制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且创设了我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是投保机构的公益性意味着无法从诉讼中获得额外经济利益,可能会使得诉讼的动力不足;其次,我国目前仅有两家投保机构,无法满足所有中小投资者的诉讼需求,如何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探索。”平安证券策略分析师张亚婕表示。
叶林表示,有了良好的诉讼或仲裁制度的支持,有了投资者自担风险的观念,有了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安排,退市制度就能充分发挥功能,资本市场就能形成有进有出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