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伽盛化妆品公司违法被罚 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2〕282021009723号)。上海伽盛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1000万元。
经查,当事人上海伽盛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主要从事于化妆品销售。2019年8月,在天猫上开设店铺,名称为醒肌密旗舰店。2020年1月,当事人上架了一款名称为醒肌密黛璞露黄金多肽紧致精华液套组-黄金多肽 精华液+紧致蚕丝蛋白线的产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 2020002570),并在产品详情页面上发布“5-10分钟突出棱角收缩毛孔”和“专利类肉毒素成分”等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为了突出自身产品的效果显著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从而用时间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上述产品使用的专利号为201510943689.6,名称为一种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质酸的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其专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类肉毒素,并未在上述产品详情页面上标注上述专利号。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当事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类肉毒素这个名称作为专利成分用于宣传。
当事人发布“5-10分钟突出棱角收缩毛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专利类肉毒素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发生后,上述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仅为1件。另外,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健康、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上海伽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上海伽盛化妆品有限公司为醒肌密SKINAWAKE的所属公司。醒肌密SKINAWAKE是一个国货护肤品牌,专业生产销售提亮妆前乳,裸妆隔离霜等产品。集研发、生产与销售于一体,产品包含防晒、清洁、补水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2〕282021009723号
当事人:上海伽盛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9ME2X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2058室
法定代表人:赖静雅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主要从事于化妆品销售。2019年8月,在天猫上开设店铺,名称为醒肌密旗舰店。2020年1月,当事人上架了一款名称为醒肌密黛璞露黄金多肽紧致精华液套组-黄金多肽 精华液+紧致蚕丝蛋白线的产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 2020002570), 并在产品详情页面上发布“5-10分钟突出棱角 收缩毛孔”和“专利类肉毒素成分”等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为了突出自身产品的效果显著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从而用时间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上述产品使用的专利号为201510943689.6,名称为一种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质酸的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其专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类肉毒素,并未在上述产品详情页面上标注上述专利号。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当事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类肉毒素这个名称作为专利成分用于宣传。
截止案发,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销售量仅为1件,并且涉案店铺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委托代理人确认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复印件、OMD加工合同复印件、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和专利授权书复印件等。
2022年0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发布“5-10分钟突出棱角收缩毛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专利类肉毒素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发生后,上述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仅为1件。另外,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健康、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