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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ST大洲年报项目两宗违规

时间:2021-12-14 15:27: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了海南监管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惠增强、孙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

海南监管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洲,000571.SZ)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1〕0011261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方面

ST大洲在乌拉圭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RondatelS.A.22(以下简称22厂)和LirtixS.A.177(以下简称177厂),其中22厂的资产具有财务重大性,为ST大洲的重要组成部分。22厂和177厂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BDO AUDITORES Y CONSULTORES S.R.L(乌拉圭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DO)认为,22厂和177厂的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出现了减值迹象,但BDO无法就管理层所评估的上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BDO对22厂和177厂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与BDO会计师沟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就该事项执行其它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分析说明不采纳BDO审计意见的理由,在审计总结中还将BDO的“保留意见”写成“无保留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方面

ST大洲2020年年报仍存在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总体审计策略的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将新大洲持续经营问题列入“较高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未在了解ST大洲及其环境的过程中,充分识别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仅获取持续经营调查表及管理层对持续经营的应对计划,未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公司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惠增强、孙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惠增强、孙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3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惠增强、孙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洲)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1〕0011261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方面

ST大洲在乌拉圭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RondatelS.A.22(以下简称22厂)和LirtixS.A.177(以下简称177厂),其中22厂的资产具有财务重大性,为ST大洲的重要组成部分。22厂和177厂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BDO AUDITORES Y CONSULTORES S.R.L(乌拉圭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DO)认为,22厂和177厂的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出现了减值迹象,但BDO无法就管理层所评估的上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BDO对22厂和177厂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你们在与BDO会计师沟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就该事项执行其它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分析说明不采纳BDO审计意见的理由,在审计总结中还将BDO的“保留意见”写成“无保留意见”。你们在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方面

ST大洲2020年年报仍存在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你们在总体审计策略的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将新大洲持续经营问题列入“较高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未在了解ST大洲及其环境的过程中,充分识别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你们在审计过程中仅获取持续经营调查表及管理层对持续经营的应对计划,未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公司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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