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禾实业副总孙庆元与一监事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孙庆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孙庆元在担任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002597.SZ)董事期间,其配偶杨炳霞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8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8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孙庆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杨成虎担任金禾实业监事期间,其儿子李洋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金禾实业2020年报显示,孙庆元,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来安县化肥厂质检科科长、水泥分厂厂长等职。2006年12月至今在公司工作。历任公司销售科长、总经理助理、经理、公司精细化工产品销售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杨成虎,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在来安县金晨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10月至今在公司工作。历任来安县金晨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公司督查办主管。现任公司监事、督查办经理。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孙庆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庆元:
经查,你担任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杨炳霞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8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8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对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成虎:
经查,你担任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儿子李洋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