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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整体制度框架 全面提升ESG发展水平

时间:2021-10-21 16: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 加强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识别、评估、管理与缓释,以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方式,遵循一定治理规则,开展经济活动,已成为全球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共识。

□ 由于政策制定者、监管者、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企业ESG状况,同时,我国为了实现“双碳”目标,也要求各企业主动行动起来,未来ESG实践及其信息披露必然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 建立在信息披露上的评价体系是后续投资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ESG评价是ESG披露与投资应用之间的桥梁,是ESG投资的基础。

ESG在全球的发展趋势

ESG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英文缩写。进入21世纪,人类在享受现代化生产方式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能源和资源短缺、生态和环境胁迫、社会问题突出等多重压力日益增加。加强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识别、评估、管理与缓释,以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方式,遵循一定治理规则,开展经济活动,成为全球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共识。基于上述背景,ESG在全球的发展和实践日益深入,并呈现出如下六点趋势:

(一)投资机构将ESG融入决策过程

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提出了有利于可持续投资的六项原则:将ESG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过程中;做积极的资产所有者,将ESG问题纳入到所有权的政策和实践中;适当披露投资标的存在的ESG问题;在行业内推动责任投资原则的认可和实施;共同提高责任投资原则的实施效率;汇报实施原则的具体活动和进展。

目前,已有超过3600家的机构签约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覆盖的资产规模超过100万亿美元。其中,国内已有50余家机构加入该组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融资与环境、社会及管治投资报告》中,通过对全球1731名投资者及发行人的采访发现,在过去的5年中,ESG投资标准日益受到重视。2020年1月7日,《纽约时报》发表文章称,越来越多的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开始关注ESG指标,以此决定他们是否要向对方放贷。2020年1月13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行长金立群在中国香港参加亚洲金融论坛时呼吁,多边开发机构应该改革,并应进行创新型融资;如果不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的话,就不可能成为现代社会的负责任参与者。

(二)强调董事会在ESG实践中的责任

在美国,2015年以后出台的法案提升了对董事会参与被投资公司ESG事项的要求。比如,《第964号参议院法案》要求加州两大养老基金的董事会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考虑环境和气候风险,为应对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而采取行动。在日本,日本金融厅联合东京证券交易所在2015年首次颁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守则》,将可持续发展议题和ESG要素考量纳入董事会责任范畴,规定董事会应主动处理这些事项并为此积极采取行动。2018年6月,《日本公司治理守则》修订版颁布,鼓励更多公司自愿披露ESG信息,明确非财务信息应包括ESG要素,更加注重董事会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文化中的引领作用,要求董事会承诺并确保所披露的非财务信息有价值。英国《公司法》主要从社会责任角度强调公司董事职责,兼顾利益相关方及公司运作对环境、社会带来的影响,从公司顶层治理和战略层面要求企业领导者将可持续责任纳入自身领导责任。

(三)ESG信息披露日益受到重视

ESG信息披露是促进ESG发展、形成良好的ESG投资市场的必要和前提条件。2013年5月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创立的独立标准设置理事会——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GSSB)发布了第四版《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该指南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为广泛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规则和工具。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在2017年、2019年分别发布了《ESG报告指南1.0》和《ESG报告指南2.0》,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指引。与欧盟、英国ESG相关政策法规均强制要求ESG信息披露相比,美国没有强制要求ESG信息披露“不遵守就解释”。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和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在2018年发布的《美洲的ESG整合:市场、实践和数据》研究报告显示,美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持续进步。其中,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较快的是材料行业,信息披露质量一直较好的是公用事业行业。

(四)ESG政策法规适用更多主体

早期ESG政策法规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作出规定和要求。近年来,ESG条例法规适用对象逐步扩大到资本市场各主要参与者,如资产管理者、资产所有者和投资中介机构等。美国ESG法律文件的规约主体从上市公司开始,进而扩大到养老基金和资产管理者,再进一步延伸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日本2014年发布的《日本尽职管理守则》仅适用于投资日本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管理者,2020年新修订的守则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该守则对“尽职管理”定义的资产类别。

(五)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日益增加

欧盟于2014年10月颁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是首次系统地将ESG三要素列入法规条例的法律文件。该指令规定大型企业(员工人数超过500人)对外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要覆盖ESG议题,但对ESG三项议题的强制程度有所不同:指令对环境议题(E)明确了需强制披露的内容,而对社会责任(S)和公司治理(G)议题仅提供了参考性披露范围。

伴随着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的接连出台,政策制定者还对公司ESG管理的要求不断更新调整,中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对ESG监管文件进行了修订。比如,中国证监会规定,所有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上的企业必须披露详细的污染信息和污染防治措施。再比如,上交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报告可能影响股价的环境信息,包括监管调查和制裁等,并要求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和矿产开发等行业的企业,报告资源消耗、污染、污染防治措施和目标等信息。

这些监管政策的调整呈现出两个主要趋势:一是新增披露指标要求和拓宽信息披露的广度;二是强化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也有例外,《日本尽职管理守则》《日本公司治理守则》均采用原则性倡议,而非强制规范的法则,要求参与者在理解并认同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相关活动。

(六)ESG政策法规修订步入快车道

近年来,各个国家对联合国等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做出了积极响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略有不同。例如,欧洲的ESG政策法规具有先行引导的特点;美国则是先由资本市场关注ESG,而后政策法规相伴而行;日本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起步相对较晚。

但是,不管政策推出的策略如何,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政策法规推出后,修订的频次比较高。根据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统计,全球ESG相关法规数量增长明显,2020年已经达到500余条,其中2019年增加或修订了80余条政策。2014年以来, 英国ESG政策法规的修订频率基本保持在每2年一次,大大高于之前每4年一次的修订频率。自日本金融厅2014年首次发布《日本尽职管理守则》以来,日本的ESG政策法规修订步入快车道,以平均每年出台或修订1部相关政策法规的速度开始“超车”。这些做法表明各国政府在推进ESG制度完善上的决心和重视程度。

提升我国ESG水平的六项建议

伴随着ESG理念的日益普及和ESG实践的开展,我国上市公司对ESG信息的披露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相应报告数量增幅较大,披露的指标也越来越丰富,但是ESG发展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ESG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相关政策法规总体上是以自愿为导向,缺乏强制性,因此存在披露ESG相关信息的企业占比较低;信息披露风格定性描述多、定量披露不够;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存在“报喜不报忧”;信息披露经第三方验证的比例较低等问题。但是,由于政策制定者、监管者、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企业ESG状况,同时,我国为了实现“双碳”目标,也要求各企业主动行动起来,未来ESG实践及其信息披露必然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为了全面提升我国ESG水平,提出如下六点对策建议:

(一)全面普及ESG理念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2018年的研究中发现,世界各地区的ESG投融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在发行人方面,ESG金融工具的全球普及率为79%,亚洲和中国香港分别为71%和60%,英国为93%,欧洲为92%。进一步分析显示,参与ESG金融工具融资的发行人比例比投资者要高得多。例如在中国,多达91%的发行人进行ESG融资,但仅有38%的投资者参与ESG投资。因此,ESG理念还需要深入普及。在实践当中,也出现过一些与ESG理念相违背的典型案例,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理念普及的重要性。例如,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引发了全民关注,给市场带来了恶劣影响,长生生物最终走到被强制退市的地步,究其原因是公司忽视社会责任、内部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的。

(二)推出行业指引文件

所有企业都要在ESG理念下开展相应的活动。但同时,也要看到不同行业的企业在ESG及其披露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行业层面的指引文件。以中国保险业为例,原中国保监会2015年印发《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参照国内外主流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标准,每年4月30日之前编制和发布上一年度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部分保险公司在官网相应位置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状况信息;同时按照原中国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要在其官网披露公司治理概要信息。又比如,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发布的《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等,但还没有细化到所有的行业。因此,可以考虑在统一的宏观指引文件下,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分行业制定相应的指引文件,以利于ESG在全行业推广。

(三)出台信息披露标准

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需要参考一定的标准。目前全球使用较广泛的标准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推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除了GRI标准,还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引、《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企业行动指南》。在国内,主要参考标准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等。总体上,我国ESG体系以政府引导为主,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形成成熟的评价和投资体系,应加快推进并完善ESG整体制度框架,推动企业ESG信息披露从自愿为主逐步向强制为主过渡。同时,学习并借鉴国际经验,促使我国在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标准上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为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奠定良好基础。

(四)建立ESG数据库

亚洲公司治理协会在其发布的2018年中国公司治理报告《治理在觉醒:中国公司治理进化史》中表示:“已有不少机构投资者明确表示,希望得到有关中国上市公司ESG表现的信息,尤其是在制药和化工等对环境监管十分敏感的行业。”ESG投资策略在中国应用较少的原因之一是企业披露ESG相关信息不足,投资机构难以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国际ESG发展起步较早,多采取ESG强制披露要求,即“不遵守就解释”,并且还有配套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为ESG数据库的建立乃至后续ESG评价体系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布引导企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当企业ESG披露做得不到位时,数据商难以获取数据,当ESG数据库不完备时,投资者就欠缺客观的投资依据,从而对ESG投资形成阻碍。因此,一是要应加强ESG数据库建设,促进行业本身、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多方之间沟通合作;二是要推动和培育本土化ESG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建设。

(五)开展ESG评价

建立在信息披露上的评价体系是后续投资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ESG评价是ESG披露与投资应用之间的桥梁,是ESG投资的基础。所谓ESG评价就是相应的评价主体利用一定的方法,基于公开和非公开信息,在构建一套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评价对象ESG状况做出的科学量化,评价的结果以ESG指数表示。例如,可以采用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为环境、社会和治理,二级指标设置一定数量主题,三级指标可以更加精细地刻画评价对象的ESG状况,指标包括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比如,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采用的是3-10-37的ESG三级评价体系,富时集团采用在是3-14-125的三级评价体系。整个评价体系建立的难点在于具体评价指标的选择和评价标准的设计,其中评价指标的选择与数据的可得性紧密相关,评价标准的设计与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密切联系。

(六)检验ESG溢价

截至2018年,全球已有超过600项ESG评级及排名体系。其中,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的ESG评级、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恒生可持续发展指数等评级体系已在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力。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研究显示,投资期限在10年以上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更关注公司长期回馈给股东的现金流,而不是短期的价格波动。近年来,英国BP石油泄漏事件、大众汽车尾气排放作弊丑闻等一系列风险事件表明,投资对象出现的重大非财务风险可能导致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因此ESG已成为责任投资的重要标准。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更加凸显了ESG的重要性。德勤咨询针对港股上市公司和A股上市公司2019财年ESG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研究, 发现在疫情期间,ESG相关基金表现更佳,ESG相关投资产品维持良好的升幅或走势平稳。公司治理溢价已经在公司治理学术界得到检验。目前ESG能否成为衡量投资回报的重要影响因子,还需要从资产定价角度进行严格的检验,从而为ESG实践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撑。

(作者单位系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和南开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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