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骗贷案宣判!银行资金掮客将揽储变骗贷,学生、农户均被冒名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将一起高达数千万元的骗贷案公之于众,此次骗贷案件的始作俑者是一名为银行揽储、拉贷,从中赚取息差的资金掮客。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梁某借用他人名义,多次在克拉玛依国民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共计3880万元,并最终造成该行损失接近3038万元。数罪并罚下,法院判决梁某有期徒刑七年,承担前述贷款的最终偿还责任,并处罚金110万元。
学生、农户均被冒名
1973年出生的梁某只有初中文化,彼时的身份是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责人,同时也是此次骗贷案的始作俑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里,梁某通过借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工程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以个人联保、商户联保等方式在国民村镇银行骗取贷款3880万元,其中大部分贷款流向梁某个人账户,供其个人使用,至今仍有超过三千万元本金尚未归还。
根据判决书,梁某不断骗贷主要是为了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结果债务雪球越滚越大。2013年6月13日,梁某工商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只能通过“过桥资金”垫款。
及至2014年5、6月,梁某开始介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后担任该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责人。同一时期内,梁某以自己名义并借用另外5人名义共贷款1200万元,用于偿还过桥费用和供自己支配使用。担保公司高管的这层身份给梁某的骗贷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2014年11月至12月,梁某找到7名20岁左右的年轻人,借用其身份以及虚假的银行明细、购销及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420万元。根据其中一名年轻人的证人证言,他并不知自己去该行办理的是贷款业务。
“2014年秋天,听说克拉玛依的银行冲业绩,有人让我们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去开户,对征信和以后办理贷款会有好处。”该名年轻人表示,彼时用于贷款的购销合同、银行流水和结婚登记证明是假的,“当时我们才高中毕业,也没有那么多钱”。
他还称,合同确实是本人签署,“但都是银行的人让我签哪儿我就签哪儿,后来有朋友受到催款函我才发现自己贷款了,过一段时间贷款逾期的征信记录又没了,我也不知道是谁还的”。
根据法院陈述事实,前述7名年轻人的贷款到期后,由新疆川汇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通过借用他人贷款主体身份,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了偿还,但新贷出的款项仍无法偿还,至案发前造成银行损失420万元。
另有多名农户贷款也被梁某挪用。2014年12月,梁某借用9名小拐农户身份,提供虚假土地承包及棉花采购合同,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的方式,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50万元,归其个人支配。
据一位证人证言,梁某找到小拐农户办理贷款,并给其每人2万元好处费。结果贷款被梁某挪用,9名小拐农户发现贷款未进入自己账户,很快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
事发后,国民村镇银行要求梁某处理,但其根本无力归还被挪用的款项,该行遂与其串通再次借用他人名义“以贷还贷”,来平息小拐农户贷款事件,此事至案发前造成国民村镇银行损失700万元。
经法院认定,梁某多次借用他人贷款主体身份,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虚假购销、工程承包合同,与银行人员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归其个人支配或使用,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揽储终成骗贷
梁某并非该行内部员工,为何累计高达数千万元的多次骗贷行为都能畅通无阻?
事实上,除了担保公司高管外,梁某还有另一个身份——他同时还是国民村镇银行的一名资金掮客。
据公诉机关查明,2014年7月,梁某先后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名义,通过无任何抵押财产即与国民村镇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的方式,为国民村镇银行揽储,同时为该银行介绍贷款客户从中赚取息差。
“当时国际建材城想贷款,国民村镇银行想放贷,但苦于存款不足,梁某就给银行拉了一笔存款,然后和国际建材城签了一个合同,合同约定梁某每帮国际建材城贷出一笔款项,就能获得2分利息。”一位证人证言称,国民村镇银行的存款利率只有3%,梁某拉来的存款需要其自己进行贴息。
法院也认定,国民村镇银行自成立之初,为发展业务需提高存贷比,国际建材城项目急需银行贷款,梁某为居中赚取息差,不惜利用国际建材城项目的开发方鑫茂公司能支付10%左右的“贴息”,来游说第三方存款存入国民村镇银行,而这也使得梁某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审贷程序及最终审批手续均流于形式,最终造成了银行的重大损失。
一位时任国民村镇银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的证人坦白,在针对川汇达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的部分贷款业务没有认真审核贷款手续,也没有严格要求手下客户经理认真完成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工作。
“相关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原因是梁某给国民村镇银行拉来存款,银行才能往外贷款;另外国民村镇银行给川汇达公司总体授信有5000万元。”他表示,梁某以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名义担保贷款了两批人,一批是几名才20岁左右的年轻人,另一批是9名小拐农户。
“因为国民村镇银行与川汇达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银行对川汇达担保的贷款在明知客户经理没有做贷前调查的情况下,还是层层通过审批。”另一位国民村镇银行管理层人士也在证人证言中表示,“现在回头看,那批年轻人的贷款资料都存在问题,首先年龄不具备承揽工程合同的真实性,没有落实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交易流水太假了……家庭收入上也没有落实来源,但是在审查和审核过程中没有尽到履职责任就完成了贷款。”
按照国民村镇银行正常的贷款流程,应先由客户申请、提交基础资料,再由银行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贷款额度达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对于首次贷款客户还规定要进行现场调查。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基于客户信用程度,本着相互协助的原则,为了满足生产需求,根据金融制度促进生产开展三户联保等贷款业务,本案中,国民村镇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确实存在管理漏洞,部分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
但这并不能作为梁某实施犯罪或减轻其罪责的借口和理由,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梁某还透支信用卡约30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被法院认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数罪并罚下,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并责令他向国民村镇银行偿还贷款本金约3038万元及利息、相关费用,和信用卡透支金额及利息、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