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兼谈破除对“三次分配”的认识误区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共同富裕,分配机制的不断完善优化是绕不开的重大课题。
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扎实迈进,就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意味着“三次分配”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并进入实践操作阶段。但是,对于“三次分配”,个别人有意无意地进行片面理解和误读,甚至出现了“三次分配”是“劫富济贫”的错误论调。从中可见,“三次分配”虽然已成为国家基础性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深刻内涵仍需进一步加深认识、统一思想,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把握好、推动好、落实好。
正确理解走向共同富裕的这一基础性制度安排,首先要对现有分配体制正确研判。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极大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三次分配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能够弥补现有分配制度中可能出现的“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失灵问题,有利于统筹效率与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构建更合理的财富分配格局。当前,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财富的蛋糕不断做大,为三次分配提供了经济基础,加之与三次分配有关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立足这样的现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才有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三次分配是道德、文化、习惯影响下社会力量的自愿自觉行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但其“补充性”的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会改变的。有些人期望通过三次分配“迅速实现共同富裕”的想法,显然过于放大了三次分配的作用,是站不住脚的。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基于国情、立足现实,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对共同富裕的这一战略部署,也决定着不可能借由某一方案就能“速成”,更不可能搞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分配改革。
共同富裕的征途,有先富与后富的逻辑,三次分配是先富带后富的体现与实践,显然不能被错误理解为“劫富济贫”。“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这一表述的关键词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三次分配主要是为了在全社会强调共同富裕的意识与社会公正的价值观,通过这种途径,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行动,形成良性循环,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增加,而且捐助者的成就感、价值感也在增加。
促进共同富裕,我国三次分配的空间很大,效果也会明显,关键是构建好激励体系与保障体系。前者包括社会道德舆论、税收体系,特别是财产税、捐赠税收减免政策等;后者需有效的信托法律制度,以及一些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是慈善团体承担慈善捐赠的收集、转移和分配等活动。在这些方面,还有相当多的改革创新任务,需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同时有效破除对“三次分配”的认识误区,确保三次分配在与促进国家发展、提升人民福祉的需要同行中充分发挥作用。(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