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突出 需加强监管促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等限制竞争行为,破坏行业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创新,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互联网超级平台掌控平台规则、技术手段、数据和算法,占据较大市场份额,通过并购投资和限制竞争行为控制流量和生态,引发各界关于平台垄断的普遍担忧。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件;查结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3件,已立案正在调查17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件,其中2件为横向集中,4件为纵向、混合集中。
《报告》显示,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资源向头部平台集中。头部企业凭借强大的技术实力、各项业务的协同效应和新兴业务的拓展能力,在核心业务上取得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开展全领域投资布局,不断拓展生态体系的覆盖范围。随着移动互联网市场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资本环境发生变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匮乏,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有所放缓,互联网领域市场进入壁垒正在逐渐提升。
二是互联网领域并购活跃,相关交易存在未依法申报风险。近年来,一些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的营业额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但在实施集中前,并未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三是“掐尖式并购”引发扼杀创新担忧。互联网巨头凭借巨大资本力量,大量投资并购初创平台和新兴企业。对与自身业务具有互补作用的,在并购后通过优势业务“引流”抢占市场份额;对与自身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在并购后通过团队整合、规则再造,彻底消灭潜在竞争对手。
四是互联网平台存在“二选一”等竞争失序问题。随着移动互联网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平台获取新用户成本不断提高,平台之间对流量的争夺从“增量竞争”转向“存量竞争”。在此情形下,一些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巩固、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强制要求平台内商家“二选一”,扰乱行业竞争秩序,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利益,阻碍技术创新。
五是互联网平台存在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实施垄断行为的风险。互联网平台可能滥用其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方面的优势实施“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着力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在前期核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反垄断执法的原则,明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与规制作用。二是不断加强执法,为平台经济发展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发挥司法作用,推动反垄断纠纷“定分止争”。四是坚持全球视野,提高“中国方案”影响力。五是系统推进治理,不断提升平台经济治理效能。六是加强社会共治,进一步发挥“软法”的作用。七是发挥企业作用,推动平台经济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