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人脸识别技术切勿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解决当下的人脸识别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规定》兼顾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用法律规范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同时也为人脸识别技术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正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发力,助力国家建设与社会生活。然而,人脸识别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有的经营者利用人脸识别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构建“用户画像”,再通过精准营销损害消费者权益;有的线上平台公开售卖未经消费者允许而索取的用户人脸信息……人脸识别越来越多地与隐私权、名誉权侵权以及欺诈行为等关联起来。
面对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需要直面问题,精准施策。此次《规定》对人脸识别问题予以关切,为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别、人脸分析的行为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将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行为也认定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规定》明确回应,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进入小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重拳出击,可以说,回应的都是当下人脸识别技术面临的最紧要问题,针对性强,措施得当,为人脸识别相关案件明确了司法指引,也向社会彰显出国家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益的决心。
《规定》在注重惩戒侵权行为之外,兼顾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定》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也保障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比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人脸信息等情形使用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人脸识别技术在未来有广阔场景,但必须规范发展,只有实现技术运用、商业伦理和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发挥出技术的价值,助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