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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泣血的白鸽

2021-07-13 19:26:08

 

来源:中青在线

十年养鸽厂,毁于一旦昔日的龙头企业,血本无归

二十八万七千只泣血的白鸽,带走了他全部的希望

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泣血的白鸽。

养殖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种植业并列为农业生产的两大支柱,相关部门频频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养殖业的发展。本期节目当事人李先生经营着一家养鸽厂,本来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如今却面临着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的困境,他和他的白鸽们到底经历了什么?事情还要从2006年说起。倾注十年心血的养鸽厂,一朝被毁据当事人李先生讲述,他们兄弟三人2006年在惠州市的一个村里租了一片破砖窑地,在上面搭建了鸽棚、鸽舍,将其改造成了一个养鸽场。2013年还成立了公司,办了养鸽所需的证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即环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证等等,因为经营有道,李先生的养鸽厂在2014年被评为当地的龙头企业。

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李先生的公司不仅解决了当地很多人的就业问题,还带动了当地的很多农户解决了贫困的问题。但在2019年5月14号那一天,李先生的养鸽厂全部被摧毁殆尽,28万余只白鸽,有的被碾压致死或飞到别处被哄抢。自此,经营了十多年的养鸽场顷刻间,荡然无存。据李先生回忆:当天的拆除一共涉及到当地五十多家养鸽户,从早上开始相关部门对这些养鸽厂进行拆除,轮到李先生家的养鸽厂时,已经是下午了。李先生对当时的场景仍然记忆犹新。他说:那天相关部门领导带了几十个人来到他的养鸽厂,将鸽棚进行了毁灭式破坏。当时只有李先生兄弟三人在,他们无力阻止,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经营了十多年的养鸽厂在几个小时之内被全部毁坏。为什么会突然出现这样的事呢?

据当事人律师周律师讲述,案件发生的源头是基于惠州市政府在2014年颁发的一个关于关闭养殖场的禁令,随着城市的扩张,人们对环保越来越重视,因此一些不合规的养殖厂按规定会被取缔。李先生公司所在的整个镇都划为了禁养区,相关部门曾向李先生发过两次搬迁通知,在李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随即判决撤销了接连两次的搬迁通知,李先生就认为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那么就表示他的鸽厂是合法存在,不需要再搬迁。

故而当2019年5月14日事情发生时,李先生感到措手不及,濒临崩溃。获赔仅为诉求的百分之十,他无法接受李先生称他们先后在养殖厂倾注了1300多万的资金,鸽厂年销售额达800多万,在2018年他们曾找到深圳的一家评估机构对鸽厂资产进行了评估,最终认定其公司资产总市场价值达25950610元。对于此估价,周律师表示:这个估价已经是最低估价,一般来说,上半年是鸽子的培育期,下半年是鸽子的出售期,进行资产评估时是2018年12月,这时候鸽棚中的鸽子是最少的时期,而鸽厂被毁是在2019年上半年,此时的鸽子从数量上无论如何都比下半年要多,并且种鸽的培育时间较长,故而,李先生的遭遇是难以估量的损失。

诉诸法律,得到部分支持在鸽厂被毁后,李先生及当地与他有同样遭遇的养鸽户均向法院进行起诉。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确认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4日的鸽棚拆除行为系违法;二、责令相关部门赔偿李先生2813000元;三、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赔偿请求。据李先生讲述:当地的其他养鸽户的赔偿也仅有申请诉求的10%—15%,目前,李先生已经提交了申诉,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代理律师阐述三大疑点当事人代理律师周律师认为:本案在一审中存在三个问题。一:一审法院判定养鸽厂没有取得用地审批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任何权属证书,从而判定鸽厂是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周律师表示这个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文件,这类规模的农业用地无需审批许可,李先生的鸽厂用地是从村民集体组织那里租赁而来,同时作了公证,也报了相关部门同意,并且在2006年到2019年期间,从未有任何行政部门指出李先生的鸽厂属违法用地;二:一审法院认可了相关部门在2019年的拆除是违法的,同时对养殖场中的设备、白鸽、建筑等没有进行合理的处置,应当负有赔偿的义务,但这次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周律师表示这一点他与当事人无法认同,依据是2018年、2019年有关部门确实给李先生发了两次搬离通知,但是李先生诉诸法院后,这两次通知是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撤销了的,那么他的过错在哪里?三: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周律师表示不认同。他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受害人一方需举证来证明自身的损失,但同时也规定,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原告无法举证的,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学专家、社会评论员来支招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对当事人李瑚的案件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当事人李瑚和其他五十多个鸽厂养殖户很无辜也很无奈。关于该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政策的通知》,养殖所占用的土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规划手续,所以当事人李瑚养鸽厂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我国行政法中,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个原则套用到本案可以这样理解:当事人养鸽十三年不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还被评为了龙头企业,这种信赖利益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一旦受到损害也应该得到赔偿。接着他又提出赞成代理律师周律师的观点,即:一审用已经撤销的两个通知来进行判定,不合理。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表示:“在这件事之下,没有赢家。”这件事对于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打击是非常大的,想要再爬起来可能非常困难。而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本地区经济上的软要素被破坏,相关部门的信誉也被破坏。在转变土地利用的时候应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和损失,保持基本的底线思维。马进彪还提出,尽管在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的环境中,民营企业已经发展了很多年,然而民营企业某些方面的法治环境和行政环境,并不与当下的发展阶段匹配,民营企业的公平发展以及公平存续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处,这对于整个偌大的民营企业都是个待解的难题。同时马老师希望二审可以让当事人李瑚和五十多个养殖户收合理的赔偿,尽管现在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但他对于二审结果仍然抱有乐观态度。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的繁荣发展更离不开一个个如养鸽人“李先生”这样的小环节。对于后续案件发展,节目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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