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再获重磅政策加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再次刷屏。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向记者表示,《意见》中关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表述,意味着当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改革将进入新阶段,即从缓解供给不足矛盾转变为结构性调整。整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变化在于明确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而“十四五”时期,则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重要改革范围,其市场地位明显上升。
《意见》提出的具体支持政策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该文件的突出特点。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在供给侧,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坚持供需匹配” “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除此之外,《意见》也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和物业所有权给予了保障。总而言之,《意见》提出的诸多措施,可以说“落点精准”。
事实上,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已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如5月中旬,住建部召开40个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座谈会,北上广深等40城明确,将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6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中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向,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