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获通过 驾驶员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近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条例》,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
《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化要求,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与经营权无偿化相适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明确车辆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巡游车经营者。限制经营权交易行为,明确车辆经营权禁止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并设置了车辆经营权注销和收回的规定。
《条例》取消了原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和运营区域限制;统一驾驶员从业许可。不再分别设置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方可从事营运服务;适当放宽驾驶员许可条件。结合目前深圳巡游车驾驶员单班数量较多和老龄化趋势明显的问题,参考广州、杭州等地做法,将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年龄条件放宽至65周岁。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和居住证的相关要求。
对于营运车辆驾驶员与乘客关于未按导航路线行驶的纠纷问题,《条例》规定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并确立了相应罚则。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驾驶员权益保障相关制度。针对部分经营者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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