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不能忍 深圳拟最高罚款5000万
来源:北京商报
地方开展数据立法,深圳“打头阵”。据深圳政府在线官网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于6月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而在深圳之外,针对数据权益保护和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已在北京和上海稳步展开。
深圳率先数据立法
用得越多价格反而越贵?关于大数据“杀熟”,深圳率先出手。据了解,《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其中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处罚。
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深圳是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
但由于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
而本次深圳出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是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过两次审议,6月底,《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进行第三次审议。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是国内立法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成为一大亮点。其中提到,对于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等行为,条例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须得到明示同意;同时,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很多应用程序在安装时可以“一键同意”,但撤回同意时却设置各种障碍,甚至一旦注册无法注销。为此,本次的数据条例也专门作出规定,要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多地跟上 大势所趋
“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太过于常见,旅游软件、购物软件、打车软件是该问题的“重灾区”:同一趟航班出现两种不同的票价、同一个路线不同手机出现不同的价格、同一个商品会员却比非会员更贵等。而大数据“杀熟”的前提则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有较为完整的大数据产业链,但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依然不健全,纠纷时有发生。因此,针对数据问题的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上海、北京数据立法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推进。今年4月16日,北京市经信局公告显示,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成交供应商承担“北京市数据立法研究论证支撑服务项目”。这意味着北京数据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
“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草案也已经形成。该草案拟在今年9月提交上海市人大一审,力争在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等关键瓶颈问题方面取得突破。上海数据立法起草组组长、市大数据中心主任朱宗尧则对媒体介绍说,草案在不触碰数据权属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以及正在审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立法内容和精神,从确认各方主体可以对数据行使哪些权利的角度,对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深圳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地方性法规也与一直备受关注的反垄断问题呼应。反垄断法本身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还印发并实施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杀熟”问题,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即用户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但用户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则不影响认定用户为条件相同,即不能对其实施不同交易价格。
针对这一系列的“数据权益”侵权乱象,去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已经指出,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本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进一步全面梳理了“数据权益”保护链条。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对北京商报记者分析说:“《反垄断法》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再到本次的数据条例,完整衔接了数据权从诞生到保护的全过程,对未来为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数据主体权利作出了许多开创性的探索,反映出全社会对数据活动进行立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