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丝路研究院(海口)院长、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湧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最高等级的开发开放区域在链接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特殊经济功能。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记者表示,《通知》内容凸显了大胆探索与严格监管的结合。“扩大试点只有与监管同时推进,才能确保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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