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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离婚冷静期 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民法典实施中需注意这些问题

2021-03-08 10:30:46

 

来源:北京商报

民法典正式施行已两月有余,实施中还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全国两会期间,北京商报记者就此话题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进行专访。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配套民法典的7件新司法解释。此外,最高法对标民法典,已全面清理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继续适用364件,修改111件,废止116件。

“但是现有的庞杂制度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等,必然存在与民法典矛盾冲突之处。而且我国民法典设置了不少行政机关的职责性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行政权力和义务设定,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拟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进而为民法典的具体实施提供合格的行政服务。”皮剑龙认为,因此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多部门配合研究,严格对照民法典的原则、精神和规定,对现有制度体系实施全面清理,通过备案审查等机制加以严格监督,并引入公众参与、立法听证等外部制约力量,最终建立科学完善的以新民法典为中心的配套法律制度体系。

人脸识别被滥用、App过度索取······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议题。民法典在第111条中明确申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皮剑龙认为,该项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至了全新高度。但因为民法典未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体方式展开进行细致规定,因此,在民法典时代如何构建和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公法保护,就有赖于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此外,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法制化,其目的主要是在保护居住权主体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公民之间稳定的居住保障权益,体现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但目前来看,民法典给出的居住权设立形式为合同设立、遗嘱设立,而这两种形式均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基于个人意愿进行设立,很难满足解决各种实际的基本要求。相关条文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不能有效保护婚姻家庭中配偶、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权。

因此,皮剑龙建议通过设立法定居住权等方式,明确上述人群的居住权,进一步扩大居住权的设立和适用范围,充分保护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

有关住宅土地续期费用的规定也值得关注。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皮剑龙谈到:“这是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出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缴费问题,长期悬而不决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收费问题似乎有了法律上的定论。但针对具体的续期是否需要缴费、缴费标准等问题,各地政府相关的政策或规定尚不统一,需要通过立法等方式予以规制。”

自民法典实施之日起,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离婚登记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稳定家庭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但在实施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皮剑龙告诉记者,主要是离婚冷静期的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导致离婚冷静期没有发挥对当事人的最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律师、调解机构等部门的工作压力。建议完善相关机制设置,推进家事调解机构等部门的设立以及专门的家事调解等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婚姻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能够得到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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