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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热退潮 上市公司理性投资理财产品

2019-10-13 20:55:00

 

来源:中证网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近期,部分信托、私募等产品打破刚兑,市场对于上市公司“踩雷”的担忧有所增加。

记者对沪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截至2018年底,沪市公司未到期理财余额共计约为4400亿元,总规模较2017年底有所减少,下滑约2.2%。沪市上市公司理财余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的比重仅约6.5%,总体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小。

市场人士指出,需要辩证看待上市公司购买理财包括信托理财,作为常见的市场化行为,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现行规则框架下,上市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存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相对较短等要求,加之决策、披露等要求较多,总体较为审慎。

高风险偏好产品占比较小

从上市公司披露情况来看,目前上市公司的主要理财渠道依旧是银行理财,如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此外,以收益权凭证为代表的证券公司理财也较常见。信托等高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所占比重仍然较小。截至2018年底,沪市上市公司未到期信托理财余额约为322亿元,与2017年底基本持平,仅占沪市公司未到期理财余额的7.3%。

2019年以来,沪市公司信托理财规模仍然较小,主板1491家公司中,有约450家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其中仅36家上市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占全部上市公司不到3%,涉及金额合计约93.2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累计认购金额的约1.8%。

业内人士解释,上述93.2亿元是根据临时公告中公司年内购买的所有信托理财金额进行了简单加总。看似金额较大,但实际上市公司会在一定期限内滚动购买理财产品,其实际使用的资金并不大。

注意到,部分今年购买信托理财金额排名靠前的沪市公司,也是因对滚动理财金额的简单加总所导致的。

以渤海轮渡(603167)为例,其累计理财认购净额达189.29亿元,但查阅公司临时公告后发现,由于产品多为1天国债逆回购,导致滚动累计金额较大,但公司实际在年初总共计划只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并获得了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公司目前实际委托理财余额1.2亿元。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多位上市公司董秘称,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正如普通大众也会将自己闲置的资金购买货币基金或银行理财一样,上市公司也要本着为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持币”等待合适投资时机的同时,对阶段性闲置的资金进行充分盘活,从而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增厚公司业绩。其目的就是为了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另外,部分公司在正式实施分红之前,也会选择期限短、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既避免资金闲置,也能为年度分红做好准备。

“在当前经济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更加注意兼顾安全平稳和收益回报,避免简单的快速扩张,可能观望和决策的周期会相应延长,将这期间闲置的资金暂时投向了理财产品,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某上市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也表示。

部分上市公司确实遭遇了“踩雷”。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沪市信捷电气(603416)、同达创业(600647)、新安股份(600596)等7家公司存在委托理财逾期未收回情况,涉及金额1.92亿元,占当年底沪市公司理财未到期余额的0.04%。2019年来,2家公司存在委托理财逾期未收回情况,逾期金额合计5.8亿元。

有专家指出,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本身属于一种正常投资行为。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已从信息披露、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总体上合法合规、充分决策和披露。可以说,委托理财是上市公司符合效率原则的市场化行为。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理财公告时,主要还是要关注产品的具体投向、项目历史运转情况及资信担保情况等,以便对相关理财风险情况作出客观评估。

规则铸底引导公司规范理财

购买理财产品是上市公司常见的投资经营行为,对于公司可能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有资深证券律师称,A股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早已有体系化的规则约束,能够引导上市公司“有所为有所不为”,兼顾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以沪市为例,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将委托理财作为对外投资,确定了披露和决策的标准,并发布了委托理财的公告格式指引,为委托理财协议主体、产品、影响的披露提供详细指引。如果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涉及募集资金,要求更为详细严格。证监会先后发布和修订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沪深两所也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述规则对上市公司投资理财已经划出了底线要求,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较短等,并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募集资金使用的内控制度,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从规则上保障委托理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披露的情况,目前,沪市信托理财的资金均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未发现有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情况。

“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应当担负起踏实敬业、规范运作的主体责任。在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着重规范决策程序和信披事项,关注资金最终投向,审慎选择产品类型,保障资金安全。特别是对于私募理财产品、单一信托、定向委贷等,要防范出现违约风险及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前述市场人士指出,在这过程中,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当勤勉尽责,依照规则审慎决策理财金额和种类。中介机构也应当严格履职,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尽到“看门人”的把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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