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差额将予以补发
新疆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的标准,最高每月1225元,最低865元,分别比之前提高了174元、136元。新的标准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差额将予以补发。11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全疆各地州市,按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也相应分为四个档次。
乌鲁木齐市属于第二档。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计算。今年起,提高五个百分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领取,期限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按80%领取。今年起,乌鲁木齐市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1元。依据这个标准,乌鲁木齐市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055元,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月993元,分别增加156元、150元。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需要注意的,2019年1月1日起,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再次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个月至第24个月的执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也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截至今年9月,自治区失业保险参保252.0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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