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行业纳入统一监管 推进债市互联互通
为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推进债券互联互通,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公告围绕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表示,公告的发布无论对债券市场还是评级行业发展来说,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标志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相对分割的债券市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蓬勃发展,推动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但是,不同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方面的差异也逐渐暴露出弊端。”俞春江说。
统一债券市场监管的呼声已经存在多年,央行在今年年初也提出要开展统一债券市场方面的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8月份召开专题会议也提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
就评级行业发展来说,俞春江表示,债券市场相对分割带来了对评级机构的多头监管,评级机构遵循监管和自律规定的成本居高不下,因而,评级行业多年来也在呼吁监管机构能够逐步统一监管,这次公告的发布也是对评级机构呼吁的一种响应。
“对债券市场参与方来说,评级机构发挥了发现信用风险方面的基础作用。但目前,我国评级行业发展不成熟,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标准不一致等现象也给投资人带来了较大困扰。”俞春江表示,此次公告对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事实上开始实施统一监管,这对评级机构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供了制度基础。
推动评级资质互认
分具体条款来看,公告第一条强调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逐步统一。从目前的情况看,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央行和交易商协会认可,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中国证监会认可,只有东方金诚、新世纪等部分评级机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部分评级机构则是利用不同的法人实现在两个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部分评级机构只能在单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
公告建立了两个债券市场评级资质互认的机制,由央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通过绿色通道对符合互认条件的评级机构实施互认。“可以预计,部分只在单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机构将获得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资质互认,这将为两个债券市场的参与方带来评级机构的更多选择,也有利于促进评级机构之间在提升评级质量和投资人服务质量方面的相互竞争,更好地满足市场对评级的需求。”俞春江说。
此前,央行发布的2017年第7号公告已经向包括境外评级机构在内的评级机构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注册申请。俞春江表示,资质的互认,意味着如某机构能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通过注册申请,也有可能通过资质互认机制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这也意味着,两个债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趋同,有助于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向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开放,增强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提升债券市场的活力。
有助于消除套利空间
公告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术资源,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公告要求,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技术方法、评级业务规范、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等内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并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内容共同指向消除两个债券市场评级标准不统一的情形,旨在消除部分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套利空间,有助于抑制评级机构间的评级标准竞争,提升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在监管方面,俞春江表示,在评级机构准入标准事实上趋于统一和互认的基础上,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要组成对评级机构监督管理的“一致行动人”,采取联合行动,相互共享信息,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监管/自律处分。可以预计,在“一致行动人”监管模式下,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明显强化,评级机构的发展将趋于规范,为做大做强国内信用机构、获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提供很强的制度基础。此外,“一致行动人”监管模式也将有助于消除分头监管为部分评级机构带来的监管套利空间,增强监管的公平性,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评级竞争。
“可以说,公告构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实施统一准入、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检查的统一监管框架,评级机构正式进入接受统一监管的时代。”俞春江表示,此次公告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起步性文件,预计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还将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继续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统一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