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工作,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6〕78号)精神,现就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电费结算,简化结算流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均通过省电力公司完成。省电力公司按市场交易价格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收取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二、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三、售电公司应每月向省电力公司提供其代理用户返还差额电费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包括电量、价格、差额电费、代理费用等内容,其中返还代理用户的差额电费应占代理用户当月差额电费总额的90%以上。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依规对分配方案进行监管。省电力公司按照售电公司提供的分配方案向代理用户返还差额电费,向售电公司支付代理费用。省电力公司支付售电公司的代理费用应占当月代理费用的90%以上。剩余差额电费和代理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年底清算后返还。对自购电用户,差额电费可实行月结月清。
四、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内部工作协调,明确工作流程,方便用户结算。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电量抄表工作;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算情况整理汇总后报送省物价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明确各类别电量和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省物价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五、结算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市场主体依据合同协商解决,或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必要时根据市场主体要求由省物价局依法进行调处。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能源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