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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全文)

2017-02-04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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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着重从八个方面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一是明确市场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是完善监管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管理运营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

四是划定行为底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得违反发行证券的范围和方式、证券持有人数量、交易方式和时间间隔等底线要求。

五是确定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六是规范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运营机构及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七是强化区域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对不符合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限期清理。

八是鼓励支持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强调,证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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