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民政部日前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意见提出要切实改善准入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在保障上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支持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意见明确,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采购环节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实施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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