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对能源革命以及国资国企改革分别有什么意义?
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的电力系统,有优点,比如在保障电力安全方面做得不错,缺点也很明显,存在已久的电力“独买—独卖”、行政干预过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力领域的竞争活力与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能源领域的改革。同时,电力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经营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存在阻力。在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当口,这些积弊不得不除。
进入2016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加速。国际经验表明,在需求快速增长、供应偏紧时期,进行能源体制改革难度很大,如今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需求增速放缓,面临供给过剩局面,推进电改可以说是正当时。
这次电力体制改革,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为背景,无论是对能源革命,还是对国资国企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来说,既是一块硬骨头,也是一块良好的改革试验田。
激活能源革命
能源作为经济发展之本,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际格局的多样变化,应当积极寻求安全、高效、清洁利用的发展道路,不仅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保证供给安全、增加清洁能源份额,同时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创造一个有利于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为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提出了“能源革命”概念,只有能源领域的改革被上升到了革命高度,凸显出改革的压力和紧迫性。
电力,属于重要的能源板块,而且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电气化水平还将逐步提升,整个经济体系对电力的依赖程度会进一步提高。因此,新一轮电改是能源革命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电能属于二次能源,可以由多种一次能源转化而来,具备安全、高效特性,伴随着清洁能源发电量的不断增长,又赋予了电能以清洁特征。本轮电改将有力地促进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从而激活整个能源革命。
总体来说,能源革命应该包括能源市场基本制度、能源市场竞争结构、能源市场运行机制、能源市场管理与监管体制四个方面的改革,最终目的是“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本轮电改正是遵循着这一思路在向前推进,通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让电力价格能够准确反应供需状况,让“无形之手”引导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优化自身的资源配置结构。
本轮电改的最终目标,是在安全、经济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整个电力行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尤其是有望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一方面,9号文中明确要求“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为可再生能源站台;另一方面,随着电力市场不断完善,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迎来新的机遇。其一,如果能够通过电改打破地方政府的政策藩篱,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配置电力资源,对于边际成本较低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大有裨益;其二,在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建立以后,利用市场化交易可以有效地化解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波动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难的技术性障碍。
在电力需求端,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提出,要按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才可以进入电力市场,这也体现出了本轮电改着力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推进能源革命的基本原则。
呼应国资国企改革
作为中国的基础性产业,电力行业中的大部分企业是国有企业,本轮电改,可以说横向是行业改革,纵向是国企改革,电改与国资国企改革同时进行,为电改提供了契机,也为电力行业的国资国企改革创造了环境。
在今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专题会,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三家电力央企被列为首批试点央企,占据了首批试点央企的半壁江山,可见政府部门对电力领域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视程度。
因为电力用户侧的价格弹性较小,所以本轮电改的红利将主要集中在发电侧的市场化竞争中,配、售电业务逐步开放,主要目的是丰富电力市场主体,增强竞争性,同时为国资国企改革提供一块重要的阵地。
面对特有国情,中国目前不宜按照国际经验在电力行业推行完全的私有化,因此本轮电改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售电业务。2015年11月,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为了国内第一家在增量配电网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从此拉开配、售电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序幕。其作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途径,引入效率较高的民营资本,可以提升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第二,引入新的竞争者“搅乱一江春水”,用强有力的竞争向原有电网企业施加压力,增强其竞争意识与危机意识,倒逼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服务质量提升与创新方面进行更多的探索。目前,随着社会资本的逐步进入,配、售电领域的市场活力正在显现,未来有望进一步打开用电增值服务市场,甚至利用能源互联网实现用户的多能互补,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业务舞台。
除此之外,“管住中间”的电改模式,也顺应了国资国企改革的思路。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大电网,在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运作,不仅可以提高电网企业的运营效率,也有利于设置、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国资国企改革中“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