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首个输配电价试点深圳试行独立输配电价改革近2年后,用心打磨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价办法)终于向社会征求意见了。这既是对前期6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全面总结,也对试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给出了科学务实的解决方案,同时还指明了下一阶段输配电价改革的方向。细细研读,亮点颇多。本文是细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欢迎关注。
一、着力促进投资效率
近年来我国电网投资规模庞大,但对规划投资全过程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规划投资前评估和后评价环节没有受到重视,致使投资有效性难以得到正确的反映。无效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会推高输配电价水平。为此,本次定价办法尝试通过建立输配电价定价与调整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引导电网企业提升投资效率,更加理性的进行电网规划投资。办法中明确“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输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这种带有“强惩罚性”的条款将使得电网企业即使仅仅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在进行新的规划投资时也必然将谨小慎微,科学论证。同时,办法规定计入监管周期的固定资产原值等于“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首个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75%计算”。并且,“建立定期校核机制”,“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通过降低预测新增投资进入当期准许收入的比例,并辅以“校核纠偏”机制,将有效降低在预测投资上监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逐步实现投资规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约束与激励并重
办法在原则中即开篇名义,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除上述对投资的约束与激励外,定价办法在各项成本费率的选取上,均遵循结合“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和“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的原则,并给出各类费率水平的上限,体现“绩效标杆”的思想,对计入准许收入的各项成本进行严格的约束,并鼓励电网企业力争低于“标杆”,获取额外收益。办法中多处借鉴“滑动收益率”的绩效激励理念,如在债务资本收益率的确定上规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在线损率的取值上,规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在约束电网企业不合理成本的同时,通过允许电网企业分享成本节约带来的收益,激励电网企业努力降低自身成本。
三、积极探索创新
此次定价办法为未来更加有效科学的对输配电价实施监管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这将为逐步降低信息不对称,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公平分配成本,制定合理输配电价结构和水平奠定基础。办法指出“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超过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这为在输配电价监管中融入服务质量考核,将电网企业收入与服务水平挂钩埋下伏笔,促使电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办法明确“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为丰富输配电价结构,引导优化用电行为,增加市场活力留下无限的想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