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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资本市场积极推行专业调解机制的必要性

2016-10-26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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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推行专业调解机制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保护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快捷、高效、低成本地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化解资本市场矛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此,要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构建统一的专业调解平台,整合调解资源。立足当前各调解机构之现状,确立以投资者服务中心为全国性统一的调解平台较为适宜;二是制定科学完备的调解规则,确保调解的规范运行;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实现不同机制的协同配合。

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是实现资本市场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据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证监会机关信访办平均每年要接听电话20000余个、接办来信4000余件、接待来访1000余人次,处置集体访问百人次。其中,2015年,仅证监会12386热线接受的投资者诉求就近10万件。而囿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证券诉讼机制的缺陷以及证券仲裁制度的局限,其中大量资本市场纠纷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这给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埋下了很大隐患。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纠纷多发、投融资矛盾突出之情势,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基础上,2016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了调解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由此,积极推行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市场需求的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制,高效公正地化解资本市场纠纷,可谓势在必行。

在我国资本市场积极推行专业调解机制的必要性

1、证券期货纠纷的特性与专业调解机制的内在契合性

各国资本市场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投资者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之间、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以及投资者与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人之间。这些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类型新颖、同质化程度高、涉案人数多、小额讼争多、社会影响大、讼争双方实力悬殊等特点,且纠纷双方对纠纷审理的专业性、效率性、保密性具有特殊之需求。而专业调解机制的专业、高效、便捷、私密性、成本低廉等优势,无疑使其成为解决该类纠纷的首选方案。举例言之,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中,投资者因自身能力薄弱,其最关注的是纠纷处理的便易性以及获得赔偿的及时性,而证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以及侵权人为了减少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希望尽快、私密地解决纠纷。事实上,由于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市场信息关联度以及市场联动性强,只有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之要义。可以说,正是因为专业调解机制与证券期货纠纷的特性更具内在契合性,其与诉讼、仲裁相较,具有毋庸置疑的比较优势,从而成为成熟资本市场化解纠纷之必备利器。

2、我国现有的审判资源无法满足高效化解资本市场纠纷之需求

一般证券期货纠纷的专业性有目共睹。而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许多新型疑难纠纷不断滋生,繁复多样的证券衍生品类纠纷就是例证。这些新型纠纷对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案件处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现有的审判人力资源根本无法满足快速解决纠纷之需求。多年来各级法院的证券期货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就是佐证。据统计,从2007年起,诉及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数量持续增加,到2015 年,证券类诉讼达到14835件,期货诉讼达500多件。如此巨量的证券期货纠纷涌入法院,不但极大地“挤占”早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审案压力,而且由于此类纠纷涉案人数众多,大多数投资者因其专业知识、财力物力之欠缺,在纠纷发生后极易寻求联合行动,而诉讼维权历程的太过漫长和艰辛,导致因投资者维权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极大,如不妥善处理势必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不断攀升的资本市场纠纷迫切需要多种解决途径来缓解司法的困境。

3、现有行业性、分散的调解格局未能发挥整体性的调解效能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主要是以行业调解为主,其他机构调解为辅。除证券、基金、期货三家行业协会各自负责其行业内的纠纷调解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也对其会员之间的纠纷履行调解职能。另外,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履行调解职能。这种调解机构布局实践运行中暴露出了调解组织分散、调解对象狭窄、调解管辖不便、案件来源渠道单一、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等问题。细究其因,行业调解的受案范围主要是会员之间的纠纷和作为会员的证券服务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无法涵盖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市场违法行为人之间的纠纷等,致使调解规模效应非常有限。此外,协会类调解组织代表会员利益,其调解的中立性饱受质疑。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案件均来源于深圳证监局受理的信访投诉,受案范围也非常狭窄。至于投服中心,虽然其已针对全国范围内的覆盖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投资咨询等各领域内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但由于该机构成立仅两年,社会认知度不够,专业调解能力未充分挖掘,其调解的案件数量也十分有限。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整个资本市场一年1100多件的调解案件与数万件的投资者诉求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随着未来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因资本市场各领域交叉持牌、综合经营而产生的跨行业纠纷势必增多,现有的各自为政、分散运行的行业主导调解模式将更加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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