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银行遭调查:金融监管当以美国为鉴
具有后发优势的中国金融界,可根据国情把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立法范畴;我们要吸取美国的教训,防止发生类似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
9月15日,全球最大投行之一、全球十大外汇交易商之首——德意志银行因销售“有毒”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面临美国司法部的调查,向其索赔140亿美元的和解金额。而早在2012年7月,巴莱银行被指控参与操纵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致使丑闻被揭发,且背后至少有12家银行参与调查,包括花旗集团、瑞士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大通等赫赫有名的世界级金融财团。
其实,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比欧美其他国家都要来得多,可危机却源于美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事实上,首要原因恰恰在监管重复:美国银行业受制于很多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以及作为州政府一级的监管机构,造成多重监管标准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
其次出在监管疏漏。不受约束的各类衍生品交易者(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及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都游离于监管之外。而这要“归功”于克林顿签署的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法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不允许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意在保护大众利益。
但这一法律阻碍了华尔街的生财之道,自法律生效以来华尔街从来没有停止搬掉这一障碍的行动。直到1998年,因花旗银行(商业银行)与旅行者集团(保险公司)期望合并成为了导火线。
那时华尔街投行疯狂扩大交易风险,利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这一媒介,以发放贷款缔造虚拟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据此借贷更多款项,再缔造更多的虚拟资产,来购买证券或不动产。而商业银行哪能眼睁睁看着华尔街投行大把赚快钱,堵住自己的财源。于是1997年,美国财政部长鲁宾,推动破坏了这道防火墙,美其名曰“金融体制改革”。至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终被废除。从此衍生物在华尔街畅通无阻。
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在救助市场的同时,积极筹备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历经一年多的艰辛,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终于签署被称为数十年来最严厉、厚达2300页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这一法案成为奥巴马的一项重大政治胜利而被载入史册。金钱和政治永远同步而行。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当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没有美国那么严厉,或竞争力超过美国银行业的时候,华尔街很可能会运用其资源到国会大力游说,以废除不利于他们的法规。推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就是明证。
因此,具有后发优势的中国金融界,可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把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立法范畴,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比如虽然中国银行业目前暂时不存在混业经营带来的困扰,但美国是前车之鉴,我们要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美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