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中竞价交易非统一出清的价格形成机制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近日,笔者赴南方某省进行了电力市场交易和售电侧放开调研,参观了该省月度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过程,详细了解了相关交易规则。
按照该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月度市场交易电量采取集中竞争交易方式,但交易不采取统一出清价格的原则,而是采取逐对匹配购售方报价,按照一定的返还机制逐一形成结算价格的原则。笔者认为,在集中竞争交易市场中,形成多个分散成交合约和多种交易价格,不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商品市场通行做法,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不利于引导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专注于内部管理和优质服务,应当尽快予以更正,实施统一出清价格。
非统一出清的价格形成机制
该省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规定,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购电方和售电方要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双向申报电量及电价,报价完成后,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开展交易:
1、售电方、购电方按照与标杆电价(目录电价)的价差报价,交易系统将售电方申报价差、购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
2、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3、每一个价差对形成一笔购售电交易,购电方和售电方的最终成交价差按照其中标电量、申报价差及申报价差中对售电方与购电方返还系数(初期25%价差返还购电方、75%返还售电方,并曾经调整为50%对50%)综合确定。
上述规则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一次集中竞争交易中,同时形成了数量巨大的子交易,而每一个子交易的成交价格都不尽相同。这种规则下的直接后果是集中竞价交易的信息公开难度显著增加、交易参与方之间的无效博弈显著增大,交易平台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
集中竞价交易价格
形成机制的通行做法
集中竞价交易广泛应用在证券、外汇、期货、黄金以及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在交易规则和价格形成上普遍遵循通行做法。
以沪深证券交易所为例,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确定的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也称为集合竞价。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处理系统对全部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基准价格,使它同时能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成交量最大;
2、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卖双方中有一方申报全部成交。
该基准价格即被确定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过程中,若产生一个以上的基准价格,即有一个以上的价格同时满足最终定价的3个条件时,则选取这几个基准价格的中间价格为成交价格。
集中竞价交易通行做法最显著的特征是每次交易仅形成一个成交价格(出清价格),所有买方、卖方统一按此价格交易和结算。
电力集中竞价交易
应采取统一出清价格
为遵循集中竞争交易通行做法,规避非统一出清价格带来的信息公开困难、无效博弈增大、公平公正受到质疑等问题,电力集中竞价交易应优先采取统一出清价格机制。
首先,统一出清价格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商品市场通行做法。按照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在自由竞争、信息共享的市场中,同一商品的成交价格将趋同,并基本稳定在供应曲线和需求曲线交叉点处,从而使得全社会总剩余最大。建设电力交易市场平台并推动电力集中竞争交易,其目的正是促使信息充分共享、鼓励市场主体有效竞争,统一出清价格既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又有大量常规商品、金融证券等交易的良好实践,是电力集中竞争交易最佳的价格形成方式。
其次,采取统一出清价格有利于信息公开,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电力交易平台的机制透明、信息公开是保障市场高效、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非统一出清价格机制下,一次集中竞争交易将同时形成数量巨大的子交易和各不相同的成交价格,对这样数量巨大的信息如何进行公开,将面临公开透明和保护客户隐私的两难选择。同时,由于信息量庞大,市场参与者难以高效地筛选有效信息,容易激起对交易公平公正性的质疑,引发市场纠纷。
而采用统一出清价格机制,可以保证高于出清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出清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信息公开简洁便利,信息获取透明高效,对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将提供巨大的便利。
最后,采取统一出清价格有利于简化市场竞争主体间博弈的复杂性,引导电力生产和电力销售企业专注于加强内部管理、科技创新和优质服务。
在非统一出清价格的机制下,影响最终成交价格的因素不但多,而且不确定性大。在我们的调研中,该省电力市场的参与者纷纷表示,非统一出清的交易价格机制给大家带来很大困惑,即使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也难以汇集梳理有价值的信息并制定有效的竞争策略。电力市场化改革,应当重点引导电力生产和电力销售企业专注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发展创新,通过合理的成本和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客户,创造价值,而不是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试图从价格博弈中获利。
在调研中还了解到,该省电力集中竞争交易规则对购电主体的电量申购有计划地进行限制,例如允许购电主体合计申报120个份额(假定值)的需求电量,但最终只成交100份额电量,报价较低的20个份额将无法成交。这种人为制造供应短缺的规则,不符合当前电力供需总体形势,干扰了合理市场竞争秩序,建议相关管理部门也一并慎重研究。
随着9号文件的发布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全国各地电力改革试点蓬勃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大潮澎湃向前。电力交易准入和竞争性电价形成机制是电力市场规则的核心和重点,建议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对各试点省区电力交易规则的指导和管理,必要时邀请经济、金融、法律专家对规则进行讨论和审核,避免各地方过多地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