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新导向:“穿透”影子银行风险
近期,无论是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的传闻,还是网传证监会引导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保监会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提款机”的表态,都一定程度反映出金融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新导向,即要“穿透”影子银行风险。
事实上,对影子银行风险的关注始自2008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国际金融危机成因的反思。虽然我国影子银行与发达国家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存在差异,但都有难以轻易“穿透”风险的共性。
关于我国影子银行的界定范围,社会上可能还存在争议。比如信托计划,监管当局存在较为严格的监管,似乎也很难将其界定为正规金融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但事实上,信托计划已经成为金融市场 跨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一个重要载体,形式上的合规并不能掩盖其风险不透明的本质,而这是所有中外影子银行业务共同的风险特点。无论是我国资金运用端的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私募股权投资,还是资金来源端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在实务运作过程中越来越表现出风险不透明的显著特征。特别是各种资产管理计划的层层嵌套,以及优先、劣后结构化分级的设计思路在影子银行产品中的广泛应用,导致影子银行的风险高度不透明,杠杆状态很不清晰,极大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领域的资产质量正面临宏观经济下行的巨大冲击。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1%,已经连续19个季度上升。应该看到,商业银行表内贷款质量的真实性得益于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但众多表外影子银行融资因为监管真空或套利正处于混沌的状态。
一方面,受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影响,影子银行的风险监测与统计体系存在分割和重复统计,无法准确把握真实的风险暴露水平;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产品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导致底层风险资产难以有效穿透,导致影子银行资产质量可能被高估。
这些情况表明,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穿透”影子银行的风险。一是要打破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刚性兑付违背金融市场运行规律,难以向影子银行产品施加外部刚性压力,一定程度降低了影子银行机构自主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意愿,导致金融风险集聚。二是要统一影子银行产品登记系统。基于金融分业的影子银行产品登记系统,无法真正穿透层层嵌套不同行业影子产品的底层资产。如果将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链条拉直,那么底层资产应该为具体融资项目、债券或股权资产。可考虑在统一的影子银行产品登记系统下,业务链条中的所有金融机构都进行登记,从而真正掌握影子银行风险暴露水平。三是要限制杠杆工具的应用,层层杠杆工具应用势必增加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四是要引导机构做好影子银行资产质量的分类,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进行适度披露。五是要尽快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性质、权利及义务,出台统一的影子银行政策法规体系,以消除监管真空,防止监管套利。六是要做好金融市场预期引导,“穿透”影子银行风险成功的关键是,避免金融监管行为与金融市场风险形成共振,形成负向反馈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