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青海省政府获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充分发挥城市原始地形地貌和植被、土壤、水体的作用,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突出城市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科学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生态保护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范围、项目、技术路径和要求。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16年,设市城市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启动试点项目建设。
到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它设市城市重点做好雨水资源化利用、园林绿化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探索低降雨量地区和高海拔严寒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路径,建成一批符合海绵城市要求的项目,基本消除城市内涝。
到2030年,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州府所在地城镇和县城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和园林绿地等方面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到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
二、突出规划引领调控作用
(四)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始终,为海绵城市建设在空间布局上预留用地。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科学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关技术实施标准,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作为刚性指标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加强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有机衔接。各地应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指导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
(五)严格执行规划。牢固树立规划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建设,落实地方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将蓝线和绿线划定与保护、可渗透面积、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控,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三、明确重点任务
(六)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
(七)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结合绿地和景观水体建设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雨水管断接、导流渠、植草沟等措施将雨水径流引入绿地和雨水收集系统,形成以集水利用为核心的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绿色建筑要大力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
(八)推进海绵型城镇道路与广场建设。转变道路、广场建设理念,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为生态排水,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及净化能力。控制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区域扩大使用透水铺装。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的竖向关系,采取降低绿化带标高、增加路缘石开口面积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入绿化空间,增强道路和广场绿化带及设施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比例达到40%以上,鼓励对既有道路和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最大程度消减雨水径流。(九)加强海绵型园林绿地建设。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提高城市绿地覆盖率,到2020年,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平均达到38%以上。通过建设下沉式湿地公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科学布局园林绿地竖向关系和雨水地表径流通道,将集中大公园与分散小微绿地、道路绿化带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绿地系统和雨水控制利用系统。利用城市园林绿地构建雨水湿地等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地块可将公园绿地改造为调蓄公园。限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补回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十)加强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结合水资源条件及雨水回用需求,科学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总量、用途、方式及雨水截污与渗透系统、城市雨水集蓄系统和生态小区雨水利用系统等。景观水体补水、循环冷却水补水及绿化灌溉、道路浇洒用水优先选择雨水。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建筑与小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应不低于10%。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
(十一)强化城市排水防涝与调蓄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加强排水泵站、管网、窨井的建设、维护,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实施雨污分流,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新城区要全面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改造、道路改扩建等项目对现有合流制管网实施改造。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承担城市排水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景观水体等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系统相衔接,作为超标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应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衔接。
(十二)加强城市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内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湿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要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随意填埋水体、侵占河道、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持和恢复城市河流、湿地、坑塘等水体自然形态和连通体系。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加快清除河滩内非法建筑物,有计划地改造渠化河道,建设生态堤岸和山体、滨水绿色廊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含有融雪剂的融雪水应排入污水管网。按照《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实施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17年,主要设市城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
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完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要积极推进PPP模式,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支持;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省级财政要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统筹安排,通过奖补形式加大投入力度,以竞争性评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和项目建设,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十六)加强技术支撑。修订完善省级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办法和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地方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制定全省重点城镇暴雨强度公式,积极运用模型等先进方法开展规划设计,科学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做好湿陷性黄土、冻土破坏工程技术防范措施。鼓励企业研发并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
(十七)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对相关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建设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