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7月1日起调整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详情如下
齐鲁网济宁6月21日讯(记者 闫帅)齐鲁网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了解到,自7月1日起,将调整驻济各单位2016年度(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5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5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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