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IP观念是创意产业链基石
这几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影视圈的人突然开始言必称IP,就像有一段创业圈的人言必称VIE。不过,两者共同点就是,谈论的人其实没有几个真正明白其准确定义是什么,甚至连英文缩写是哪几个字都不清楚。
在讨论IP是什么之前,不如先看看这个词在咖啡馆、饭局、孵化器、论坛和各种高大上的会议上是怎么用的:“我的这部小说有成为大热IP的潜质,将来可以改编成电影、网剧、话剧、游戏…”;“这个项目本身不一定挣钱,但积累下的IP会成为一座大金矿”;“我手里有一堆IP,只要操作的好,未来会形成一个人物形象矩阵,就是中国版的漫威”;“当互联网遇上IP,在和影视圈会形成一股颠覆的力量”;“这是一个IP为王的时代”。
听多了这个带有魔力、点石成金的词,从业者也不免受到感染,把“IP”像“互联网+”、“众筹”、“O2O”一样拿来和各种名词搭配,至少融资时商业计划有概念写了。可仔细想想,可以发现大家谈到IP时,说的好像并不是一回事,有人说的是把文学作品改编成电影,有人说的是把动画形象授权给网络游戏,有人说的是一个原创内容后续进行商业开发中产生的各种独家权利,还有人说IP时,谁也听不懂他在说什么。
概念的混乱使用倒不一定是坏事,有可能预示着一个新产业的崛起——其规模太大,谁也无法准确界定边界——但也有可能只是概念的狂欢。可疑的是,“IP”明显是一个英文缩写,国外影视业从业者却几乎没有人这么使用这个词,正如国外也很少有人会谈论O2O概念一样。看起来又是一个有特定中文含义的英文词。
其实对于律师来说,IP是个很熟悉的专业术语,即IntellectualProperty,中文是知识产权。不过影视圈的人,在使用IP时,有几个人脑子里会想到知识产权,是笔者很好奇的事情。反倒是经常听到一些人在谈论IP时,其观点本身就违反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比如认为获得IP后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用到那里就用到那里,而全然不考虑合同中对于使用范围的约定,也不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利。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是很复杂的概念,具体到影视行业中,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而著作权又会具体涉及作品的发表权、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展览权。除了这些法定的、典型的权利外,在影视行业中,各方还会有一些约定的权利,如商业开发权、独家续拍权、特许使用权、人物形象商品化权。这些权利的授权或转让即可以统一约定,交给一方行使,也可以分别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上寻找不同的合作伙伴。
当影视行业的人谈到IP时,其实说的是上述权利中的一项或多项,即对某些原创内容的后续开发拥有权利。比如一部热门的网络小说,即是典型的“热门IP”,可以改编成电视剧、舞台剧、广播剧、漫画、电影、网络游戏,也可以将其中的人物形象授权给合作方制作衍生品,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变现。当然,不是随便什么内容都能以文字、音频、视频、游戏、衍生品甚至主题公园的形式呈现,像《哈利·波特》这样能够以各种载体呈现均受到欢迎的作品,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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