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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杂牌军”,“地下”放贷组织可转“地上”

2015-08-17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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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放贷组织条例即将出台多项措施促发展“地下”放贷组织可转“地上”

同时,对于非存款类组织对象进行了界定,指出了此次放贷组织的具体监管部门,并对放贷组织设立时有一定的资金要求。同时,对于网络小额贷款,也应遵守此条例以及银监会颁布的细则。

除此之外,对于放贷组织融入资金渠道和比例的进一步放开,也更加符合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也会是未来放贷组织考虑的方式之一,向股东借款以及银行融资则较为便利。

整顿“杂牌军”

随着近几年网络借贷的发展愈发迅速,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更加繁荣,并且各种互联网公司更是将原本在线下进行的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活动在网络上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类。

民间借贷活动的逐步多样化,进而也推动了市场呼吁许久的放贷人条例的出台。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对于放贷组织等进行了范围、监管以及一些基本规则要求的规范。

在意见稿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同时也指出所称经营放贷业务,是指放贷主体以发放贷款为业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包括虽未宣称但实际从事放贷业务。并且提出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部门。

一位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意见稿中提及监管部分则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部门,较大概率应该是由各省市金融办管辖。明确放贷组织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有利于行业更好的发展。

央行在对意见稿进行的说明中指出,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同时对于在线上和线下演化出多种类型的网络小额贷款的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央行则认为,“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除了在对象以及监管部门作出规定之外,对于放贷组织的设立也提出一定门槛。

在意见稿中,规定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门槛的设定,央行则认为,“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规定维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

一位民间放贷人士则认为,央行出台的放贷条例,能够在未来有效地防止之前在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一些乱象。

央行在说明中提出了条例的出台背景,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融资杠杆放大

除对准入以及监管等作出规定之外,意见稿中也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与之前小贷公司只能使用注册资本进行放贷有所不同,此次则放开了放贷组织的放贷资金来源,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

一位小贷公司老总则认为,对于小贷公司是一次利好,之前由于使用注册资本进行放贷,很容易在开业之后很短的时间内将注册资金消耗殆尽,导致之后的业务无法开展。而此次可以向股东借款增加可贷资金。而对于股东实力雄厚的小贷公司则是一次发展良机,可以加大可贷资金规模,进而形成更好的盈利预期。

“在意见稿中,通过发行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入资金,放在大的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背景下不难理解,但是对于小贷公司来讲,可能难度会比其他方式困难一些。不过也是监管对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正向激励。”上述小贷公司老总认为。

除了融资方式多样化之外,在意见稿中还提及,“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整体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浙江一位从事小贷公司的老总则认为,由当地监管部门确定融资比例,那么未来将会导致小贷公司更大的分化,就像目前商业银行之间的分层。在当地经济活跃、资信状况好的前提下,那么融资比例将会大幅提高,也有利于小贷公司规模的扩大。

“比例的不确定性,或许也提高了某些地方的金融不稳定性。如果当地很容易提高融资比例的话,那么放贷资金则会大幅度增加,如果监管能力以及实体经济跟不上,很容易出现问题。”一位银行人士担忧道。

对于非存款放贷组织的风险,在意见稿中也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导致破产,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除了资金杠杆放大之外,经营地域也进行了适当放开。

意见稿中则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放贷业务的,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位监管人士则认为,之前对于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此次则有意将经营地域放开,则是有利于业务、风控扎实的小贷公司快速壮大。而促成此次地域放开,或许还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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