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出台个人养老金配套政策 首批展业机构名单将确定
1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对于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出要求,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的机构网点、客户资源等优势,也有助于选择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平稳起步、健康发展。”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个人养老金产品
涵盖养老储蓄等四大类
《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针对当前商业银行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多家银行。建设银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建行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建设,大力推进养老储蓄、养老理财等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加快个人养老金系统建设,为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贡献力量。目前,建行已在同业首批实现系统功能连通,支持在柜面、智慧柜员机、手机银行和网银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同步加快打造个人养老客群服务体系,搭建养老资金积累、养老服务消费一体化金融生态。
中信银行表示,在资金账户准备方面,该行一方面积极与相关部委及行业平台进行系统连接工作;另一方面在合规前提下重点开展从开户、缴存到投资交易等全链路能力建设。同时基于账户行的基础定位,以开放的心态,支持多家产品机构、销售机构的联合测试、验收测试。
首批开办机构名单
将确定
在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费率、托管以及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费率方面,明确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设置优惠的费率标准,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在托管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对于本办法施行后新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当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为其提供托管服务:一是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二是具有养老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经验;三是具备与托管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理财行业平台对接,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四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标志着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细则在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端进一步明晰,加速业务落地。”某商业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关注的业务准入,《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由银保监会确定。
银保监会表示,将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董希淼建议,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和国内发展现状,充分发挥银行体系、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同市场优势,加强行业协同与资源整合,探索新型养老产品和新兴养老模式,打造跨周期、长期限、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模式和投资产品。以《暂行办法》公布为契机,通过养老领域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开发专属的理财、储蓄、基金、信托等养老功能产品,切实发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更好地为养老领域提供丰富多元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