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国际 >

鹏辉能源独董陈骞被通报批评 亲属短线交易

时间:2022-05-30 17:26: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陈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陈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1月25日,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300438.SZ)披露《关于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陈骞配偶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22日、11月23日累计买入鹏辉能源股票73900股,成交金额390.28万元,并于11月23日、11月24日卖出上述股份,成交金额397.73万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陈骞作为鹏辉能源时任独立董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买卖股票,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陈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鹏辉能源官网显示,鹏辉能源(深圳创业板,股票代码300438)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鹏辉是一家2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锂电池生产制造与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数码消费类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以及轻型动力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等众多领域,全面实现了新能源产业链的完美覆盖,并率先实现规模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陈骞2016年5月5日至今担任鹏辉能源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发生短线交易的,违规金额巨大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陈骞,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陈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25日,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披露《关于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陈骞配偶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22日、11月23日累计买入鹏辉能源股票73,900股,成交金额390.28万元,并于11月23日、11月24日卖出上述股份,成交金额397.73万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陈骞作为鹏辉能源时任独立董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买卖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陈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骞上述违规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27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