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996”后加班不减 谁来叫停大厂“内卷”顽疾
饱受争议的“996”问题,也得到了今年全国两会的关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督,为相关劳动者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再一次让以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加班文化冲上了热搜。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尽管多家互联网企业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但不同岗位仍存在程度不同的加班现象,互联网行业为何陷入“非卷不可”的怪圈?如何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已成为当下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隐形”的加班
方伟(化名)还不到40岁,已经患上了颈椎病和腰肌劳损。他是某互联网头部企业的前端研发人员,工作七年,已成为团队负责人,但加班到10点以后仍是生活常态。北京商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互联网公司对早晨上班打卡时间并无强制规定,但晚上正常下班后,员工往往还要以各种形式加班工作。
方伟告诉记者,晚6点是他的下班时间,但有时6点还在开会,7:30之后再开个会,不管人在公司还是在家,都要随时线上线下参加。“如果通过公司内部的通讯工具找不到你,就会电话、微信找你。假如9点散会,再写一些总结、工作日报、周报,一来二去基本也到10点左右了。”
事实上,在996、加班猝死等议题逐渐受到关注后,互联网头部公司已经在陆续改变着内部制度。去年6月,腾讯旗下光子工作室出台了新的作息安排,推行“强制不加班双休”的政策,要求每周三18点准时下班,其余工作日不晚于21时离开办公区域。今年春节后,腾讯的微信事业群试运行“1065”工作制,即早上10点上班,晚上6点下班,一周工作五天。还有一些企业则取消了原来的“大小周”,即隔周周日工作制度。
但真正落实到执行层面,却可能是另一番结果。某互联网头部企业员工小兔(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如今虽然没有了强制的加班规定,但是工作量并没有因此减少,多出的工作只能通过系统申请加班或日常自愿加班来完成,“取消‘大小周’后,少了隔一周的双倍加班工资,很多人的薪资降了大概20%”。
小兔说,虽然名义上有周末双倍工资、节假日3倍工资、平时加班1.5倍工资,但由于工作日工作11-12个小时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的常态,所以大家基本上不会考虑通过系统提交申请,这样一来,其实是加了班,但不会拿到加班工资。
对于公司制度安排、取消大小周前后管理方面的变化,记者联系多家互联网企业,并未得到回复。
迭代竞争的结果
“内测延期一天,是不是马上就会倒闭?”今年初,某互联网企业一名应届生员工的发问让“加班文化”再度走上风口浪尖。多名员工告诉记者,时间之所以很赶,是因为一个项目通常要先定一个上线日期,然后往前倒推,下任务时给员工留出的时间总是非常有限。
在某电商头部企业负责业务开发的肖亚(化名)告诉记者,互联网公司讲究业务快速迭代,产品或者运营会在没有提前约定的情况下,临时提出需求。而之前的排期已经满了,导致新需求在时间上没有足够的排期,那么只能占用加班时间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
方伟举了个例子:“就像盖房子,材料还没准备好,就要求出结果。到了日子盖不上,那就只能盖一个半成品出来,质量是不能保证的。你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但此后还要继续工作去填质量上的坑。”
十多年来,互联网行业高歌猛进,带来经济飞速发展和生活方式巨变的同时,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从未止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行业的高度竞争性传导到了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模式上,由于互联网企业的文化是项目式的,因此虽然企业对制度进行了调整,但收效甚微”。
“当前互联网企业整体工资待遇尚算优厚,对于创新人才依然有吸引力。”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但目前的人力使用方式会透支人才的精力,人才就业的稳定性不高,这对于需要长期持续性研发的技术领域来说是负面的,研发持续性较差。”
如何竖起法律屏障
早在去年8月,最高法和人社部就已明确了“996”是违法行为,那么,如何切实竖起法律屏障呢?为此,董明珠建议,检察机关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督,为相关劳动者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非必要的长时间工作制及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不过,针对这一建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文芳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想要依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解决“996”工作制难题,尚有许多障碍。
“首先,996工作制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单个用人单位,在个案件中用人单位侵害的并非不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而是具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健康权,这不符合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以通过私益诉讼不能有效解决权利救济为前提。”在当前阶段,吴文芳认为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有执法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孙承业则提到,除了劳动权益和民主权益外,职工还应该享有健康权益。在他看来,在劳动过程中,职工应该享有免受健康损害的权益,应该通过职业来促进健康,此外,从事一定风险工作的劳动者应享受获得补偿的权益。
在范围看来,要解决加班问题,一方面要做好工会的集体协商,对公司加班程序做限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超时加班作出行政处罚。“除了提高执法力度和主动性,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超时加班的罚款数额比较低,震慑力度还不够,需要提高相关单位的违法成本。”范围说。